(2018)最高法民再161号 裁判要旨 法律文件上仅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而没有公司加盖的公章,因此,对方当事人就要举证证明法定代表人签字时是履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务的行为,而不是法定代表人的私下行为。 第一,关于《回购股权通知》上蓝宁的签字是否是履行保利天然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的问题 置信公司认为,其选择的是《合作协议书》约定的第二种投资汇报方式,支持其观点的关键证据是保利天然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蓝宁在置信公司发出的《回购股权通知》上签字同意。本院查明的事实是,置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强对这一过程的陈述是,其安排人将盖上置信公司公章的《股权回购通知》通过邮寄的方式寄给保利天然公司,后收到保利天然公司邮寄回来的《回购股权通知》,上面有保利天然公司法定代表人蓝宁的签名及“同意”二字,落款时间是2011年10月6日。证人蓝宁到庭作证的陈述是,《回购股权通知》上蓝宁的签名是其本人所签,“同意”二字及落款的时间是其本人所写。蓝宁还陈述称,具体签字过程记不得了,应该是保利天然公司的工作人员将《回购股权通...
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双方通常会对竞业限制违约金作出约定,旨在因劳动者竞业行为造成用人单位利益损失时的填补。那么,当劳动者主张违约金畸高的情况下,法院如何审查认定呢? 近日,上海一中院就审结了一起竞业限制纠纷案件。二审综合竞业限制期限、员工的主观过错以及公司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改判劳动者支付约定违约金的50%,即94万余元。 前员工入职竞争企业 “老东家”不满 常力医疗公司是业内知名医疗公司,陈先生是该公司的一名资深员工,在该公司工作已近20年。 2014年1月,常力医疗公司与陈先生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陈先生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为一年,补偿标准为其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的三倍,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向公司支付相当于离职前两年基本工资的违约金。 2020年6月19日,陈先生向常力医疗公司提出辞职,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辞职后,陈先生于6月底入职了飞达医疗公司。同年11月,陈先生又入职至另一业内知名的东健医疗公司工作。 常力医疗公司得知此事,认为陈先生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
导言: 根据我国现行监管体系,社会资本参股的国有控股企业并不能像普通的非上市企业一样,较为灵活地设计、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国有控股企业需要在满足特定条件、履行特定审批和备案程序的前提下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且在实施该等计划的事前事后均需受限于相关监管要求,灵活性相对较低。 目前,国有控股企业实施员工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一般只能选择两种路径,即:(1)作为“国有科技型企业”的路径;及(2)作为“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路径。 一、国有控股企业实施员工股权激励需要考虑的监管规定 若国有控股企业拟按照“国有科技型企业”的路径实施员工股权激励,则主要受限于以下的相关监管规定: 1. 《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4号); 2. 《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问题解答》; 3. 《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资...
01 案例分析 鸿大(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姚锦城公司决议纠纷上诉案 【案例索引】 案号:(2019)沪02民终8024号 【裁判要旨】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或股东出资协议确定的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期限系股东之间达成的合意,除法律规定或存在其他合理性、紧迫性事由需要修改出资期限的情形外,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出资期限的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公司股东滥用控股地位,以多数决方式通过修改出资期限决议,损害其他股东期限权益,其他股东请求确认该项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2 案例分析 郑某某、广州霍利投资管理企业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4323号 【裁判要旨】 案涉债务用于许明旗、郑少爱二人共同生产经营,且有证据证明具有二人共同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夜光达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夜光达公司亦系许明旗、郑少爱共同经营,无论商业经营行为的最终结果系盈利或亏损,后果均应及于郑少爱。原审认定郑少爱长期与许明旗共同经营夜光达公司,案涉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
郝洪阅非法出具金融票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吉0105刑初128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当事人 被告人郝洪阅,曾用名郝某,男性。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于2017年3月31日被吉林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于2018年3月3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崔某2、王某5,吉林宗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刑检刑诉(2019)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洪阅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刑检刑变诉(2020)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郝洪阅犯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于2020年3月8日向本院变更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玉玉、杨吉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洪阅及其辩护人崔某2、王某...
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梦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豫1628民初799号 当事人 原告: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X152366810,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真源大道某某。 法定代表人:张献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万立,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国旗,该公司职工。 被告:闫梦伟。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闫梦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国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闫梦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 原告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闫梦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853.81元,利息按月利率9.26‰计算,逾期加息50%,贷款利息800.95元(暂计算至2022年1月12日,以后另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