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7-29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旨】 一般而言,区分转包和挂靠主要应从实际施工人(挂靠人)有没有参与投标和合同订立等缔约磋商阶段的活动加以判断。转包是承包人承接工程后将工程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实际施工人,转包中的实际施工人一般并未参与招投标和订立总承包合同,其承接工程的意愿一般是在总承包合同签订之后,而挂靠是承包人出借资质给实际施工人,挂靠关系中的挂靠人在投标和合同订立阶段一般就已经参与,甚至就是其以被挂靠人的代理人或代表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一般而言,应当根据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主体和资金来源、实际施工人(挂靠人)是否以承包人的委托代理人身份签订合同、实际施工人(挂靠人)有没有与发包人就合同事宜进行磋商等因素,审查认定属于挂靠还是转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一、是否应以2011年5月13日签订的合同为依据认定工程价款;二、瑞昌公司应否承担案涉工程款及利息的连带责任。 一、关于是否应以2011年5月13日签订的合同为依据认定工程价款的问题 本案中,当事人提交了瑞昌公司与中信公司之间的三份施工...
  • 07-2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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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是与外界交往的桥梁,是产生利润的源泉,同时也是产生风险的源泉,守住这座桥梁就可以防范绝大部分的法律风险,避免绝大部分的争议。 ——吴江水   合同法律问题审查五大要点   第一个要点:合同主体是否合格   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签订及履行合同的合法资格,是合同审查中的首要问题。主体资格上存在法律缺陷,将是合同无可回避的根本性缺陷。但在实践中,合同是否有利比合同是否有效更令企业关注。只要法律后果并不严重而且自己一方资格合法,只要能够控制住自己一方的法律风险,即使交易相对方存在主体资格缺陷,交易仍可进行。只有当任何一方存在的主体资格缺陷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对自己一方的利益存在重大影响时,才会尽量避免这类交易或尽量避免法律风险不利后果的发生。   第二个要点:条款内容是否合法   在内容合法性方面,交易内容、交易模式以及术语等均应尽最大可能与法律规范的规定相一致,避免因合法性问题或学理之争而影响交易安全或交易结果。这类审查必须提供完整、全面的审查意见,供委托人权衡利弊后决策。 &nbs...
  • 07-29 2022
    百问通
    1.《公司法》第6条第2款【公司设立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民法典》第58条【法人成立】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2.《公司法》第3条第2款【股东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63条【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60条【法人独立承担责任】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83条第2款【营利法人人格否认】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法》第13条【法定代表人】公司法...
  • 07-2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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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8月4日,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简称中建六局)中标了内黄县人民医院以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的内黄县人民医院病房楼工程,双方据此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中建六局承建内黄县人民医院病房楼工程,承保范围为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及安装、装饰等工程,合同工期为2010年8月15日至2012年4月10日,合同价款为46431576.61元。2011年5月8日,双方又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该工程结算按已完成的所有合格工程量进行结算,涉及变更、招标清单中漏算和漏项工程量、新增及核减工程量据实计入合同总价,并按原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在施工中进行支付。在上述工程施工过程中,内黄县人民医院病房楼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图纸设计为30mm厚挤塑板,工程量清单注明材料为60mm厚聚苯乙烯板,实际施工是按照图纸设计以30mm厚挤塑板进行的施工。2013年6月24日,双方达成《协议》一份,就工程款支付,工程完工时间及工程决算、评审时间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2013年10月8日,中建六局向内黄县人民医院提交了竣工报告。2013年11月27日,内黄县人民医院通过了涉案工程...
  • 07-2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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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最高法民再161号 裁判要旨 法律文件上仅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而没有公司加盖的公章,因此,对方当事人就要举证证明法定代表人签字时是履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务的行为,而不是法定代表人的私下行为。 第一,关于《回购股权通知》上蓝宁的签字是否是履行保利天然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的问题 置信公司认为,其选择的是《合作协议书》约定的第二种投资汇报方式,支持其观点的关键证据是保利天然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蓝宁在置信公司发出的《回购股权通知》上签字同意。本院查明的事实是,置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强对这一过程的陈述是,其安排人将盖上置信公司公章的《股权回购通知》通过邮寄的方式寄给保利天然公司,后收到保利天然公司邮寄回来的《回购股权通知》,上面有保利天然公司法定代表人蓝宁的签名及“同意”二字,落款时间是2011年10月6日。证人蓝宁到庭作证的陈述是,《回购股权通知》上蓝宁的签名是其本人所签,“同意”二字及落款的时间是其本人所写。蓝宁还陈述称,具体签字过程记不得了,应该是保利天然公司的工作人员将《回购股权通...
  • 07-2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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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双方通常会对竞业限制违约金作出约定,旨在因劳动者竞业行为造成用人单位利益损失时的填补。那么,当劳动者主张违约金畸高的情况下,法院如何审查认定呢?   近日,上海一中院就审结了一起竞业限制纠纷案件。二审综合竞业限制期限、员工的主观过错以及公司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改判劳动者支付约定违约金的50%,即94万余元。   前员工入职竞争企业 “老东家”不满 常力医疗公司是业内知名医疗公司,陈先生是该公司的一名资深员工,在该公司工作已近20年。   2014年1月,常力医疗公司与陈先生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陈先生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为一年,补偿标准为其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的三倍,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向公司支付相当于离职前两年基本工资的违约金。   2020年6月19日,陈先生向常力医疗公司提出辞职,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辞职后,陈先生于6月底入职了飞达医疗公司。同年11月,陈先生又入职至另一业内知名的东健医疗公司工作。   常力医疗公司得知此事,认为陈先生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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