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7-26 2022
    百问通
    处理劳动合同纠纷和处理其他民事纠纷一样,也都是要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根本遵循的。而在劳动合同纠纷中,在通常的情况下,一定的事实都是通过一定形式来表现出来的,例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有书面的劳动合同,通常就是以“劳动合同”为名的,由双方签字的记载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书面文件;而有的是签订了以非劳动合同之名的合同,最后却被认定为劳动存在的是劳动关系。下面就笔者所经历的两个实例分析之。 (一)没有劳动合同但却被认定存在书面劳动合同 金某护理专业专科毕业后,通过笔试和面试成为某民营专科医院的一名病房护士。金某热爱护理专业,在校学习时就学业优秀,参加工作后很快就在注射、换药等专业技术方面获得同行认可和患者及家属的称道。工作虽然忙碌和辛苦,但由于感到有奔头还是乐在其中的。不巧的是,金某的父亲因病住院,母亲希望独生女儿金某能回到家乡的医院工作,也好对父亲的护理和治疗有所帮助。 金某虽然割舍不下已经熟悉和热爱的工作,但还是决定辞职回到家乡医院另觅工作。当金某将自...
  • 07-26 2022
    百问通
    导言: 根据我国现行监管体系,社会资本参股的国有控股企业并不能像普通的非上市企业一样,较为灵活地设计、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国有控股企业需要在满足特定条件、履行特定审批和备案程序的前提下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且在实施该等计划的事前事后均需受限于相关监管要求,灵活性相对较低。 目前,国有控股企业实施员工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一般只能选择两种路径,即:(1)作为“国有科技型企业”的路径;及(2)作为“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路径。 一、国有控股企业实施员工股权激励需要考虑的监管规定 若国有控股企业拟按照“国有科技型企业”的路径实施员工股权激励,则主要受限于以下的相关监管规定: 1. 《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4号); 2. 《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问题解答》; 3. 《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资...
  • 07-26 2022
    百问通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那么,在突发疾病职工被抢救过程中,家属决定“放弃治疗”,能否成为影响视同工伤的因素? ▶▶基本案情 王某原是某公司职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1月28日中午,王某在从公司厂区走往其工作车间途中,突发疾病倒地,被送到当地乡镇卫生院检查后,回到公司宿舍休息。后工友们发现王某病情严重,又于当地晚20时许,送其到医院抢救。医院诊断为:蛛网膜下脑出血;脑疝形成;多发脑挫裂伤等。当晚20时55分,医院对王某下发病危通知书,主要内容为“病情随时可能恶化,随时可能心跳、呼吸停止,特此告知,请予以理解并配合医院抢救治疗。” 在抢救过程中,医生告诉王某家属,王某病情危重,在手术治疗中有可能存在较高的死亡风险。随后,王某的妻子谭某在感到抢救无望的情况下决定放弃治疗,并在病历本上写下:“已了解病情,放弃住院治疗,后果自负”。当晚,王某被接回家中,并于次日凌晨1时30分死亡。 王某去世后,...
  • 07-26 2022
    百问通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或多或少都需要对合同内容即合同条款进行解释。不得不承认,完美无缺没有一点争议不需要解释的合同几乎是不存在的。在一定意义上说,解决合同纠纷的过程就是对合同的条款进行解释的过程。我国《民法典》第142条第一款对合同解释的规定是“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但当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不一致发生纠纷时,就需要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发生纠纷的合同条款进行解释,无论当事人同意还是不同意该解释,最后都应当以该解释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自己又对有争议的条款有了一致的理解,且该理解与法院裁判的解释不一致时,是应当尊重法院得出的解释还是应当尊重当事人自己的理解呢?下面笔者结合一个实际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2017年5月21日,某公司(甲方)与某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其主要内容为: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李某清律师代理甲...
  • 07-26 2022
    百问通
    诉讼是一场“攻防战”,原告是这场战役中的主动进攻一方,而被告一般居于被动的防守地位。作为诉讼律师,在代理原/被告时,如何精巧的排兵布阵?如何把握出击/反击的最佳时机?如何最大限度的实现诉讼目标? 原告代理人注意事项:   1. 诉讼主体。接手争议案件时,第一步先要了解的是当事各方的主体地位,切忌想当然地以客户为原告,将客户凭借朴素是非观念判断的对手方作为被告。   2. 诉讼管辖。选择对此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要考虑减少您在诉讼中所花费的不必要的精力,不要选择错误。在某些类型的案件中,原告可能有多个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选择诉讼,有时这对诉讼会有较大的影响,应当认真考虑。   3. 时效问题。对于原告方而言,在时效可能成为双方争议焦点的情况下,将极大影响证据的组织,甚至影响诉讼策略的选择。   4. 写好诉状。在诉状中,最关键的问题之一就是诉讼请求。如何确定诉讼请求,将决定案件的性质,务必要认真对待。   被告代理人注意事项:   1.原告主体资格。多数情况下,被告是在收到法院的案件...
  • 07-26 2022
    百问通
    案号:(2020)赣07行终487号 基本事实 电源公司将其新建厂区建设工作中的电气、焊接、电线安装工程发包给张某、胡某,周某系受张某的雇请在第三人新建厂区工地上从事电气电线安装工作。 2019年6月4日下午18时12分,周某拉着推车前往临时工具房放置工具,18时16分许前往第三人临时食堂准备打饭时,突然倒下,后被县人民医院120急救车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晚上8时许死亡。 周某家属向某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20年5月28日,某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周某家属的兄长周某在此次事故造成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不同意认定为工伤(亡)。周某家属不服,遂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对该条款规定情形的理解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突发疾病径直送医疗机构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并重,且具有同时性、连贯性。这里所称...
  • 客服
  • 返回顶部
https://affim.baidu.com/cps/chat?siteId=18831979&userId=44142515&siteToken=819bf25604f125c407ed2c41afb6822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