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7-25 2022
    百问通
    介绍一下当事人及庭审的情况。 王成忠,原吉林省辽源市中级法院民三庭庭长,因犯民事枉法裁判罪被辽源市所辖西安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不服,提出上诉后,由辽源市中级法院审理,徐昕为王成忠案二审辩护人。 二审庭审现场,王成忠及其辩护人提出申请管辖异议,并要求合议庭成员、审委会委员回避。主要理由是:1.审判人员与王成忠曾是同事关系,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2.辽源中院自审原庭长,违反“当事人不得做自己法官”原则。3.辽源中院所有法官都是王成忠的同事,都存在利害关系,辽源中院无法管辖。4.审判人员暗示,要求王成忠更换辩护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属于不正当行为,应当回避。 辩护人徐昕: 这个我非常尊重审判长,我们的沟通很好,但是这个理由是针对史震庭长的一个申请回避的理由。 在2018年8月初,到看守所会见提审王成忠的时候。告诉王成忠,说你能不能换掉辩护人,说把徐昕律师换掉。这个是违反了相关的规定,是属于审判人员的不正当行为,应当是属于回避的...
  • 07-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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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院案例裁判观点及会议纪要观点 印章真实不等于协议真实;印章不真实不等于协议无效 一、最高院:印章真实不等于协议真实 案例(2014)民提字第17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6年第3期(总第233期)   二、最高院:用“私刻公章”签署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案例(2016)最高法民申25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三、最高院:加盖真(假)公章的法律后果及举证责任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18次法官会议纪要   四、最高法院《九民会议纪要》| 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 法〔2019〕25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一、最高院:印章真实不等于协议真实 案例(2014)民提字第17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6年第3期(总第233期)   裁判要旨   一、印章真实不等于协议真实。协议形成行为与印章加盖行为在性质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协议内容是双方合意行为的表现形式,而印章加盖行为是各方确认双方合意内容的方式,二者相互关联又相对独立。在证据意义上,印章真实一般即可推...
  • 07-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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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案例分析  鸿大(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姚锦城公司决议纠纷上诉案 【案例索引】 案号:(2019)沪02民终8024号 【裁判要旨】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或股东出资协议确定的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期限系股东之间达成的合意,除法律规定或存在其他合理性、紧迫性事由需要修改出资期限的情形外,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出资期限的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公司股东滥用控股地位,以多数决方式通过修改出资期限决议,损害其他股东期限权益,其他股东请求确认该项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2 案例分析  郑某某、广州霍利投资管理企业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4323号 【裁判要旨】 案涉债务用于许明旗、郑少爱二人共同生产经营,且有证据证明具有二人共同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夜光达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夜光达公司亦系许明旗、郑少爱共同经营,无论商业经营行为的最终结果系盈利或亏损,后果均应及于郑少爱。原审认定郑少爱长期与许明旗共同经营夜光达公司,案涉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
  • 07-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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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春损失费是指恋爱、婚姻等关系解除后 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 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 但我国法律中没有相关规定 那么在实务中又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法信·裁判规则 1. 给付青春损失费的约定违背社会道德,应认定无效——古标深与吴辉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案例要旨:双方在解除同居关系后签订协议书,对同居关系期间共同财产作出分割和处分达成一致意见,该协议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有约束力;协议中关于青春损失费的约定内容,是以金钱方式弥补同居期间女方的青春时光,与社会道德相违背,不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和价值体系,应当认定该约定内容无效,法院对青春损失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号:(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81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平台精选   2.同居关系解除后一方主张给付青春损失费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张某某、胡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案例要旨:双方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属于同居关系。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未办理婚...
  • 07-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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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4日,@周立新律师906 发微博,因合议庭至今仍拒绝辩护人阅看八册所谓“保密卷”,辩护人不能正常履职,无法于7月27日前书写并提交实体《辩护意见》,鉴于昆明市中级法院可能会在7月27日后随时宣判,现申请紧急维权的文章。如下: 维护辩护律师阅卷权的紧急报告 贵阳市司法局: 贵阳市律师协会: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杨天斗等十一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本人周立新律师系上诉人杨天斗的二审辩护人,2022年7月22日,审理本案的合议庭高雁海法官电话通知“决定不开庭审理,并限于7月27日前提交《辩护意见》”;因为,合议庭至今仍拒绝辩护人阅看八册所谓“保密卷”,辩护人不能正常履职,无法于7月27日前书写并提交实体《辩护意见》,鉴于昆明市中级法院可能会在7月27日后随时宣判,现申请紧急维权。 一、本人办理的昆明杨天斗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二审案,因为办案机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其中八册卷宗属于保密卷为由不给辩护人阅看,于2022年6月16日向贵阳市律师协会递交《维权申请书(3)》,贵阳律协受...
  • 07-2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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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裁判要点 招行惠州分行在知晓商品房按揭款专款专用要求、光耀公司开设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以及违规发放贷款可能引发不良后果的情况下,仍将案涉贷款支付至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之外的银行账户,并出具与实际付款行为不符的具结书,其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一、二审判决据此认定黄一婷从起诉之日起至案涉商品房具备交付条件之前无需向招行惠州分行履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中偿还本金及利息的义务,黄一婷已经向招行惠州分行偿还的本金及利息不予退回,在案涉商品房具备交付条件之时黄一婷仍应履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中偿还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并无不当。 02 裁判文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民申75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负责人:李仲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蔚敏、李秋文,均为该行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一婷,女,1990年4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一审第三人:光耀集团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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