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24 2022
    百问通
     基本案情  祖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后被诊断为“右乳癌”,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遂提起诉讼。保险公司抗辩称,祖某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其故意隐瞒曾患有糖尿病、肝实性结节、肝功能异常等疾病,且在等待期内确诊合同中列明的重大疾病,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有权不予支付保险金。  经审查,保险公司与祖某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健康告知》,并未提及妊娠期糖尿病、肝实性结节、肝功能异常的询问事项,保险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其在投保时曾向祖某解释该“糖尿病”包含妊娠期糖尿病、亦未询问祖某是否患有肝功能异常、肝实性结节。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在投保时曾询问祖某是否曾患有妊娠期糖尿病、存在肝功能异常、肝实性结节的情况,故祖某对保险公司未询问的问题不负有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向祖某支付保险金。  法官说法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我国关于如实告知义务采取的是询问告知模式。因此,投保人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过程中,对于保险...
  • 01-24 2022
    百问通
     基本案情  吴某工作的公司为其投保了团体人身保险,其中重大疾病保险中重大疾病的释义包括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动脉内血管形成术不在保障范围内。吴某经诊断患有急性主动脉夹层,行胸主动脉内覆膜支架隔绝术。保险公司以吴某的手术未达重大疾病标准为由拒赔。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合同条款系保险公司以限定治疗方式来限制吴某获得理赔的权利,免除自己的保险责任的格式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该条款应认定无效。保险公司应向吴某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法官说法  按通常理解,重大疾病并不会与某种具体的治疗方式相联系。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其在患有重大疾病时,往往会结合自身的身体状况,选择具有创伤小、死亡率低、并发症发生率低的治疗方式而使自己所患疾病取得有效治疗,而不会想到为确保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而采取保险人限定的治疗方式。  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外科手术向微创...
  • 01-24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旨】1.挂靠属于借名行为之一种,其与转包不同之处在于:挂靠关系中必定存在资质出借的事实,转包关系中通常存在资质出借的事实;挂靠人从招投标开始到合同的签订、履行直至结算,实质性地主导了工程项目运作的全过程,但转包人是在付出各项成本取得工程项目后转交他人施工。2.挂靠人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2款之规定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3.如果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被挂靠人仅为名义上的合同相对方,应认定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达成合意,直接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案号】一审:(2013)扬邗民初字第0699号 二审:(2015)杨民终字第02139号  【案情】  原告:高邮市广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缘公司)。  被告:扬州华厦建设发展有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厦公司)。  被告:扬州市邗江公道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公道房地产公司)。  被告:居世奎。  2007年6月18日,广缘公司与华厦公司就公道镇花园东路花园住宅楼项目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的首部标注的甲方为华厦公...
  • 01-2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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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原审被告) 冯业良,男,45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保亭县风顺酒家。   上诉人(原审原告) 茂名市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海南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舌坡273号。   法定代表人 李祝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刘文贵,男,34岁,该公司驻保亭县工程队队长,住保亭县新兴路第一市场对面。   委托代理人 陈和顺,男,57岁,保亭县商会法律顾问,住通什市农垦办事处。   原审被告 胡茂标,男,66岁,汉族,保亭县政协退休干部,住该县政协宿舍。   上诉人冯业良和茂名市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海南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公司)不服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98)保经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重审认定,冯业良委托胡茂标与海南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将其一幢八间平顶房铺面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发包给海南公司承建。海南公司在施工期间,陆续收到冯业良支付的工程款共计32000元。后因预付工程款问题海南公司中途停工。冯业良在没有对海南公司已完成工程量结...
  • 01-2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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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普国际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翦英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葭,北京市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宇峰,北京市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普科技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9号华普国际大厦l7层。  法定代表人:翦英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江,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晓,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吉祥里208楼。  法定代表人:郝有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巍,北京市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治家,北京市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华普国际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普国际)、北京华普科技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普科技)为与被上诉人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住总公司)追索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9〕高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
  • 01-2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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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高速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民终159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控江路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王少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宪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遐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高速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某某金色比华利大厦某某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理,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国胜,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信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高速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财务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初3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14日对本案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安信信托公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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