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公报 2015年第2期】-【案情:夫妻一方用文字威胁另一方,殴打致轻微伤】-【结果:判决离婚并赔偿】
郑某丽诉倪某斌离婚纠纷案 (公报案例)
————威胁作为一种家庭暴力手段的司法认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5年第2期(总第220期)
案由:离婚纠纷
判决结果: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倪某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裁判规则】
关键词:家庭暴力,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
核心问题:
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使另一方遭受精神损害的,应酌情赔偿另一方精神抚慰金
裁判要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用恐吓性的文字从视觉上威胁另一方,且在双方发生矛盾时,对另一方实施身体暴力,致使其身体受到损害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一方实施家庭暴力使另一方遭受精神损害的,应承担过错责任,并应酌情赔偿另一方精神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之二:郑某丽诉倪某斌离婚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郑某丽与被告倪某斌于2009年2月11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7日生育儿子倪某某。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击打一个用白布包裹的篮球,上面写着“我要打死、打死郑某丽”的字句。2011年2月23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将原告殴打致轻微伤。2011年3月14日,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倪某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30000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郑某丽与被告倪某斌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将一个裹着白布的篮球挂在家中的阳台上,且在白布上写着对原告具有攻击性和威胁性的字句,还经常击打篮球,从视觉上折磨原告,使原告产生恐惧感,该行为构成精神暴力。在夫妻发生矛盾时,被告对原告实施身体暴力致其轻微伤,最终导致了原、被告夫妻感情的完全破裂。因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不宜直接抚养子女,且婚生男孩倪某某未满两周岁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使原告遭受精神损害,被告应承担过错责任,故被告应酌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此,依法判决准予原告郑某丽与被告倪某斌离婚;婚生男孩倪某某由原告郑某丽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被告倪某斌赔偿原告郑某丽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