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四光,男,198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立臣,吉林浩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 法定代表人:楼永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兆成,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士朋,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春江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何亮,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王四光因与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丰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18)吉民终4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598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王四光申请再审称:(一)王四光与和丰公司签订...
裁判要旨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并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否则有违传统民法理论。抵押权只存在行使期间的问题,只是依法律的规定,该行使期间与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相同,随着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中止而变化。也就是说,抵押权行使期间只是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为参照来计算,并不等于对抵押权也要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系抵押权纠纷。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案涉抵押权已经有效设立,赵继胜依法享有抵押权。对此,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一、二审法院均予认定,本院亦予确认。当事人在再审中的争议焦点为:抵押权人赵继胜行使抵押权是否超过法定期间。对此,本院结合上述查明的案涉事实予以认定,同时对原审判决中存在的其他问题一并作出评价。 (一)关于赵继胜行使抵押权是否超过法定期间 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案中,判断赵继胜行使抵押权是否超过法定期间,主要在于赵继胜行使抵押权时间的认定。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根据我国担保物权法律制度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