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15 2022
    百问通
    案号:(2020)苏13行终81号 基本事实 杨某系甲公司职工,工作期间居住在甲公司为其提供的公寓内,户籍地为邳州市。   杨某于2019年1月30日12时48分左右下班,12时58分左右步行至公寓收拾物品,14时05分左右与工友一起在公寓门口乘坐车牌号为苏C×××××小型轿车回户籍地。   同日14时40分许,杨某乘坐的车辆行驶至京沪高速公路730KM+600M处时,被小型轿车追尾,并与货车相撞,致使杨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在该起事故中无责任。   2019年7月26日,杨某之女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杨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甲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涉案的《工伤认定书》。   一审认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人社局所举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杨某系甲公司职工,户籍地为邳州市,杨某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
  • 02-14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当事人并非案涉房屋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作建造案涉房屋,并未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无权获得相应赔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飚,女,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大谋,陕西百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包洪文。   再审申请人刘飚因诉被申请人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亚市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行赔终108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飚以高传久与赵振杰、赵振...
  • 01-25 2022
    百问通
    指导案例110号: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诉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香港安达欧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9年2月25日发布) 指导案例110号   【关键词】  民事/海难救助合同/雇佣救助/救助报酬  【裁判要点】  1.《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和我国海商法规定救助合同“无效果无报酬”,但均允许当事人对救助报酬的确定可以另行约定。若当事人明确约定,无论救助是否成功,被救助方均应支付报酬,且以救助船舶每马力小时和人工投入等作为计算报酬的标准时,则该合同系雇佣救助合同,而非上述国际公约和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救助合同。  2.在《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和我国海商法对雇佣救助合同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第10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79条  【基本案情】  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以下简称南海救助局)诉称:“加百利”轮在琼州海峡搁浅后,南海救助局受阿昌格罗斯投...
  • 01-2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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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中院发布2013年度劳动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四:李某诉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案——约定不参加社保,单位仍需承担职工医疗费   【案情】某公司职工李某向公司提交申请,主要内容为:“公司已依法告知其参加社会保险的事宜,并敦促其提供相关资料,经本人慎重考虑,决定不参加社会保险,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及后果均由我本人承担。请将公司应承担之社会保险费随工资发放给本人”。为此,该公司未为李某办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后来,李某因脑出血、肋骨骨折、肺挫伤在医院住院治疗,共支付医疗费6万余元。李某申请公司支付相关医疗费。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合意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判决公司赔偿李某相应医疗费损失。  【法官说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
  • 01-24 2022
    百问通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四光,男,198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立臣,吉林浩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 法定代表人:楼永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兆成,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士朋,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春江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何亮,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王四光因与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丰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18)吉民终4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598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王四光申请再审称:(一)王四光与和丰公司签订...
  • 01-2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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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并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否则有违传统民法理论。抵押权只存在行使期间的问题,只是依法律的规定,该行使期间与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相同,随着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中止而变化。也就是说,抵押权行使期间只是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为参照来计算,并不等于对抵押权也要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系抵押权纠纷。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案涉抵押权已经有效设立,赵继胜依法享有抵押权。对此,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一、二审法院均予认定,本院亦予确认。当事人在再审中的争议焦点为:抵押权人赵继胜行使抵押权是否超过法定期间。对此,本院结合上述查明的案涉事实予以认定,同时对原审判决中存在的其他问题一并作出评价。 (一)关于赵继胜行使抵押权是否超过法定期间 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案中,判断赵继胜行使抵押权是否超过法定期间,主要在于赵继胜行使抵押权时间的认定。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根据我国担保物权法律制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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