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21 2022
    百问通
    赵乐通与左力等合同纠纷再审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京民申4351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乐通。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左力。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娜。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长岛县乐通轮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长岛县通海路交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乐通,董事长。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长岛乐通港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长岛县海滨路。  法定代表人:赵乐通,董事长。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赵乐通因与被申请人左力、李娜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岛县乐通轮驳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乐通轮驳公司)、长岛乐通港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乐通港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诉称  赵乐通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确认本案为虚假诉讼,查清事实后裁定提审,并改判驳回左力、李娜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及保全费均由...
  • 02-2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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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摘要]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合理范围和限度内对顾客的不当行为采取必要的阻拦措施,属于合法的自助行为。顾客被阻拦后因自身疾病发生猝死,经营管理者及时报警求助,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顾客近亲属主张经营管理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
  • 02-2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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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福荣与北京鼎典泰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丁世国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         【裁判摘要】   合伙协议就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的特别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其合法有效,合伙人应严格遵守该约定。合伙协议已经明确约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份额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在其他合伙人未同意合伙财产份额转让之前,当事人就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签订的转让协议成立但未生效。如其他合伙人明确不同意该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则转让协议确定不生效,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履行力。当事人请求履行转让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最高法民终90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鼎典泰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郎家园10号49号楼4层402。  法定代表人:丁世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邢福荣,女...
  • 02-2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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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铁物上海有限公司与济南润和机车车辆物流有限公司、中车山东机车车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摘要]  生效仲裁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已经驳回当事人的部分请求,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又以相同的请求和理由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属于重复诉讼,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最高法民申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铁物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会文路50号1603室。  法定代表人:孔好兵,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鲁杰,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双,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润和机车车辆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槐村街73号。  法定代表人:徐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华,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车山东机车车辆...
  • 02-21 2022
    百问通
    指导案例176号: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夏顺安等15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1年12月1日发布)   指导案例176号     【关键词】  民事/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修复/损害担责/全面赔偿/非法采砂  【裁判要点】  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对于破坏生态违法犯罪行为不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认定非法采砂行为所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范围和损失时,应当根据水环境质量、河床结构、水源涵养、水生生物资源等方面的受损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合理认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64条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至11月,夏顺安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驾驶九江采158号、湘沅江采1168号、江苏籍999号等采砂船至洞庭湖下塞湖区域非规划区非法采砂,非法获利2243.333万元。夏顺安等人的非法采砂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
  • 02-18 2022
    百问通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2民终5480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21日19时许,马某友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沿阜南县王堰镇Y062乡道小集村至苦庄南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单传虎家北50来米处,因接打电话,遇情况操作不当,撞到路边行人王某荣,造成王某荣受伤的道路事故。阜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友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荣无责任。   李某辉系肇事的皖A×××××号小型轿车所有人,马某友借用车辆发生事故,无证据证明李某辉在将该车出借给马某友时存有过错。该车在阳光财险阜阳支公司投有商业第三者险500000元,不计免赔;交强险在阳光财险阜阳支公司收投保款时间为2019年1月21日12时12分,生成保单时间为2019年1月21日12时14分,保单打印时间为2019年1月22日17时,保单上的保险期间为2019年1月22日0时起至2020年1月21日24时止。该保单特别约定内容为:尊敬的客户: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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