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0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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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春萍与武汉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沪01民终88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春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轶婕,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闵行区职工服务中心指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48号B座5层(2)商B503、B504号、6层商网B606号。  法定代表人:KULWINDERSINGHBIRRING。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春萍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2民初31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武汉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二审期间注销,马春萍变更被上诉人为武汉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屈臣氏公司)。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
  • 03-0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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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梦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豫1628民初799号 当事人   原告: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X152366810,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真源大道某某。  法定代表人:张献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万立,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国旗,该公司职工。  被告:闫梦伟。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闫梦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国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闫梦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  原告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闫梦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853.81元,利息按月利率9.26‰计算,逾期加息50%,贷款利息800.95元(暂计算至2022年1月12日,以后另计),...
  • 03-0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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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中匀船务有限公司普陀分公司、李登峰海事海商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浙民终179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舟山中匀船务有限公司普陀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虾峙镇小庙湾95号-83室。  代表人:唐忠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行态,浙江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佳红,浙江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登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盛军,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仁平,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  上诉人舟山中匀船务有限公司普陀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匀普陀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登峰海事海商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21)浙72民初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匀普陀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佳红、被上诉人李登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仁平参加了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程序组织的质证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  ...
  • 03-0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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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锡辉诉宁波市奉化区桐照村渔船管理服务站海事海商纠纷案宁波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72民初1723号     当事人  原告:林锡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培尔,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立峰,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奉化区桐照村渔船管理服务站,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莼湖镇桐照村梧山路某某。  负责人:林建龙,该单位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江锋,浙江海泰(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  原告林锡辉与被告宁波市奉化区桐照村渔船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渔船管理站)海事海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2月1日裁定转为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9年11月27日,本院组织双方庭前证据交换,并于2020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林锡辉(参加庭前证据交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培尔、任立峰,被告渔船管理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江峰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双方均同意调解,但未能在商定的期间内达成调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
  • 02-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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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黔行申2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唐朝文,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委托代理人唐帆,系唐朝文之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南充市高坪区恒升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航空港工业集中区金达路201号新川塑钢基地内。 法定代表人李泽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蓉,贵州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晶,贵州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建设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唐朝文因与被申请人南充市高坪...
  • 02-2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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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宇泰典当有限公司与黄丽娜等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再审申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民申5938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市宇泰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澄海路28-21号。  法定代表人:马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军,山东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丽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宫伟。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青岛市宇泰典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丽娜、宫伟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终13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诉称  青岛市宇泰典当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被申请人黄丽娜作为原审原告起诉,已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一审判决已经查明被申请人黄丽娜作为原告的起诉状落款时间为2020年2月17日,立案时间为2020年3月9日,黄丽娜分别于2019年4月27日、2019年5月10日向一审法院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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