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7-27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点 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从是否以上下班为目的、上下班路途的方向、距离远近及时间因素综合判断。 空间因素方面,上下班途中是指居住地和工作地之间的合理路经。在职工没有走最直接、最通达的路线上下班受到伤害时,还应充分考虑职工绕道的理由,理由正当的绕道也应视为合理路线。若绕道其他地方办理其他事务,而该事务与其工作、回家或者日常生活没有必然联系,则该过程不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对于上下班途中的空间理解,虽然《关于如何理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内容的答复意见》(劳社厅函[2002]143号)二、第八条第九款中提到的“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系指职工从居住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路途。但公开颁布的国务院行政法规没有对“上下班途中”作出进一步限定,因此对于居住地和工作地可作广义理解。所谓的居住地是指单位提供的宿舍、实际居住地、临时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以及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等等。所谓工作地是指一处或者其中一处、固定或者不固定工作地、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
  • 07-26 2022
    百问通
    通常情况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为全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一些特殊情形下劳动者因工受伤亦能享受工伤待遇,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4种特殊情形作出规定,使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承担因工受伤劳动者的用工主体责任。此时,认定工伤及享受工伤待遇就无须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了。对此,以下案例评析给出了相应的法理依据。 【案例1】 违法转、分包工程,转、分包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021年6月11日,业兴建设公司承建某小区商品楼工程后,将该工程中的地下室土建工程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个体包工头杨大军,由杨大军组织张洪奎等多名农民工进行实际施工。同年11月26日13时许,张洪奎驾驶无牌三轮车在施工现场倒砂过程中,该车侧翻致其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洪奎的妻子胡丽荣以业兴建设公司为被申请人,请求仲裁裁决确认张洪奎与业兴建设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请求被驳回后,胡丽荣向公司所在地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书》。因未获支持,胡丽荣又以人社局为被告提起行政...
  • 07-11 2022
    百问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下文以浙江省为例: 结合2022年2月11日公布的《2021年度浙江省人民生活等相关统计数据公报》、《2021年浙江省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统计公报》,浙江一般地区: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8487元;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42193元;3、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22309元;4、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9228元。 现就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确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方式及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 (一)计算期限: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二)计算标准: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三)其它:器官功...
  • 07-11 2022
    百问通
    通常情况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为全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一些特殊情形下劳动者因工受伤亦能享受工伤待遇,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4种特殊情形作出规定,使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承担因工受伤劳动者的用工主体责任。此时,认定工伤及享受工伤待遇就无须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了。对此,以下案例评析给出了相应的法理依据。 【案例1】 违法转、分包工程,转、分包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021年6月11日,业兴建设公司承建某小区商品楼工程后,将该工程中的地下室土建工程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个体包工头杨大军,由杨大军组织张洪奎等多名农民工进行实际施工。同年11月26日13时许,张洪奎驾驶无牌三轮车在施工现场倒砂过程中,该车侧翻致其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洪奎的妻子胡丽荣以业兴建设公司为被申请人,请求仲裁裁决确认张洪奎与业兴建设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请求被驳回后,胡丽荣向公司所在地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书》。因未获支持,胡丽荣又以人社局为被告提起行政...
  • 07-11 2022
    百问通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那么,在突发疾病职工被抢救过程中,家属决定“放弃治疗”,能否成为影响视同工伤的因素? ▶▶基本案情 王某原是某公司职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1月28日中午,王某在从公司厂区走往其工作车间途中,突发疾病倒地,被送到当地乡镇卫生院检查后,回到公司宿舍休息。后工友们发现王某病情严重,又于当地晚20时许,送其到医院抢救。医院诊断为:蛛网膜下脑出血;脑疝形成;多发脑挫裂伤等。当晚20时55分,医院对王某下发病危通知书,主要内容为“病情随时可能恶化,随时可能心跳、呼吸停止,特此告知,请予以理解并配合医院抢救治疗。” 在抢救过程中,医生告诉王某家属,王某病情危重,在手术治疗中有可能存在较高的死亡风险。随后,王某的妻子谭某在感到抢救无望的情况下决定放弃治疗,并在病历本上写下:“已了解病情,放弃住院治疗,后果自负”。当晚,王某被接回家中,并于次日凌晨1时30分死亡。 王某去世后,...
  • 07-05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旨 “主动放弃治疗”是否可以视同工伤需要从主客观要素进行综合判断。从客观要素来看,需从劳动者是否无继续存活可能性、医生是否进行合理化建议并释明、工作性质及内容与突发疾病是否具有关联性三个方面判断放弃治疗对于死亡结果的作用力。从主观要素来看,要排除家属存在故意、重大过失,家属与劳动者关系正常,放弃治疗时间具有一定合理性,综合判定家属放弃治疗的主观能动性,即是否构成善意,从而不具有可非难性。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蓝云环境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云公司)与郝某于2017年12月1日签订《聘用协议》,郝某自当日起在蓝云公司处从事保洁工作,约定劳动期限至2020年11月30日止。2018年12月5日16时许,郝某在蓝云公司处工作时突然晕倒,经同事拨打120急救电话,由救护车送往上海市同仁医院进行救治。12月7日,上海市同仁医院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宣布郝某于2018年12月7日14时08分死亡,主要死亡原因:猝死(心源性可能)。2019年4月17日,郝某妻子即第三人张某就郝某上述事项向被告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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