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索引:万先波诉广州市越秀区人社局工伤认定案【(2020)粤行申2015号】 ♢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根据万先波申请再审提交的材料反映,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是原审第三人的司机,2019年6月8日19时左右再审申请人在番禺区大学城档案馆路公交保养场下班签退后步行回家,行至北亭村某超市门口时不慎摔倒致左脚受伤,后经广东省中医院诊断为左足第5跖骨骨折。再审申请人虽然系在上下班途中受伤,但不属于受到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的规定,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应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被申请人作出涉案《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无不当。 ♢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五)“交通事故”,是指...
导读: 蓝天公司与甄女士存在劳务关系,甄女士在办公室内突发疾病,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甄女士家属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保局)申请工伤认定。人保局经审核,认定甄女士属于视同工伤情形,认定为工伤。蓝天公司不服,认为甄女士系退休务工者,不应作为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将人保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蓝天公司的全部诉请。 案 情 简 介 原告蓝天公司诉称,甄女士所在村民委员会与原告签订协议,利用村内的耕地和本村务农人员,打造生态新村。该协议约定“合作期间的所有项目,应尽量使用村民作为劳动力,为本村解决就业”。故甄女士在原告公司工作。且甄女士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不具备认定“视同工伤”的法律条件。被告认定甄女士为工伤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提起诉讼。 被告人保局辩称,甄女士与蓝天公司之间就劳务关系争议一案,已经生效民事判决确认双方于2014年至2016年期间存在劳务关系,并且可以证明甄女士从事工人管理和产品配送管理工作。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
♢ 案例索引:贾志国诉石家庄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案【(2019)冀行再6号】 ♢ 裁判要旨:《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的首要目的就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上述规定,“工作场所”是指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而非仅仅指工作岗位。职工在工作场所内去往工作岗位的途中,工作目的明确,且为开始工作所必须进行的行为,此种情形下职工意外跌倒摔伤,若认定为不属于工伤的情形,既与有违《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亦有悖生活常识。本案中,贾志国在厂区内前往工作岗位工作的路途中因下雨不慎摔伤,在无相反证据证明职工从事与工作无关事务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工伤。石家庄市人社局未提供证据证明贾志国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务,对贾志国不予认定工伤,与事实不符,亦未体现劳动法中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冀...
【案例索引】 一审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行初832号行政判决书 一审合议庭:孙忠耘 邹加沅 徐爱华(人民陪审员) 二审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行终168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合议庭:岳婷婷 侯俊 李弘 裁判要旨 “主动放弃治疗”是否可以视同工伤需要从主客观要素进行综合判断。从客观要素来看,需从劳动者是否无继续存活可能性、医生是否进行合理化建议并释明、工作性质及内容与突发疾病是否具有关联性三个方面判断放弃治疗对于死亡结果的作用力。从主观要素来看,要排除家属存在故意、重大过失,家属与劳动者关系正常,放弃治疗时间具有一定合理性,综合判定家属放弃治疗的主观能动性,即是否构成善意,从而不具有可非难性。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蓝云环境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云公司)与郝某于2017年12月1日签订《聘用协议》,郝某自当日起在蓝云公司处从事保洁工作,约定劳动期限至2020年11月30日止。2018年12月5日16时许,郝某在蓝云公司处工作时突然晕倒,经同事拨打120急救电话,由救护车送往上海市同仁医院进行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