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8-0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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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情 简 介   2018年8月,曹某入职某广电公司,双方签订了“数字电视及宽带安装维护承包协议”,主要内容为曹某负责有线电视维护、续费、新装工作,公司每月按2500元支付基本费用,其他需要支付的费用包括绩效考核奖金、交通补助、人员保险补贴;公司按照有线电视用户缴费率、维修情况进行考核;每月费用在下个月15日进行结算。   2020年9月,曹某在工作中摔倒骨折。他与广电公司沟通工伤认定事宜,公司表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曹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曹某提交了3份证据:一是广电公司开具的工作证明,内容为“曹某系广电公司网络维护人员……疫情防控时期,仍需坚守岗位”;二是工资个人所得税税票和银行电子回单,证明广电公司为自己支付工资;三是广电公司的收费票据和网络安装申请表,证明自己在公司工作。   广电公司辩称曹某与其为承包承揽关系,并提交了2份证据,一是双方签订的协议;二是曹某开具的安装维修费发票和电子回单,以证明其支付给曹某的是维修费。 处 理 结 果 &n...
  • 08-0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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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某、王某1、王某2(三人为李某某的近亲属)诉称, 李某某系山东中鲁轨道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押运员。2020年4月23日8 时8分许,李某某乘坐该公司驾驶员孟某某驾驶的鲁MA6796-鲁 M0D62挂号车往桓台县送油行驶至桓台县马桥南外环与金马东路路口处时,撞到张某驾驶的鲁C99555-鲁C0W32挂号车,李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孟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李某某无责任。孟某某系物流公司职工,鲁MA6796-鲁 M0D62挂号车车主为物流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有50万元的乘客责任险。李某某在乘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孟某某作为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物流公司作为车主,也是孟某某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职工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对周某某、王某1、王某2相关损失进行了核定,但因物流公司怠于行使权利且不配合理赔,导致周某某、王某1、王某2至今得不到赔偿,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 判令孟某某、物流公司、保险公司赔偿周某某、王某1、王某2各项损失共计966...
  • 07-2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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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索引:万先波诉广州市越秀区人社局工伤认定案【(2020)粤行申2015号】 ♢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根据万先波申请再审提交的材料反映,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是原审第三人的司机,2019年6月8日19时左右再审申请人在番禺区大学城档案馆路公交保养场下班签退后步行回家,行至北亭村某超市门口时不慎摔倒致左脚受伤,后经广东省中医院诊断为左足第5跖骨骨折。再审申请人虽然系在上下班途中受伤,但不属于受到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的规定,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应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被申请人作出涉案《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无不当。 ♢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五)“交通事故”,是指...
  • 07-2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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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蓝天公司与甄女士存在劳务关系,甄女士在办公室内突发疾病,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甄女士家属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保局)申请工伤认定。人保局经审核,认定甄女士属于视同工伤情形,认定为工伤。蓝天公司不服,认为甄女士系退休务工者,不应作为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将人保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蓝天公司的全部诉请。 案 情 简 介 原告蓝天公司诉称,甄女士所在村民委员会与原告签订协议,利用村内的耕地和本村务农人员,打造生态新村。该协议约定“合作期间的所有项目,应尽量使用村民作为劳动力,为本村解决就业”。故甄女士在原告公司工作。且甄女士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不具备认定“视同工伤”的法律条件。被告认定甄女士为工伤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提起诉讼。 被告人保局辩称,甄女士与蓝天公司之间就劳务关系争议一案,已经生效民事判决确认双方于2014年至2016年期间存在劳务关系,并且可以证明甄女士从事工人管理和产品配送管理工作。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
  • 07-2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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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索引:贾志国诉石家庄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案【(2019)冀行再6号】 ♢ 裁判要旨:《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的首要目的就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上述规定,“工作场所”是指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而非仅仅指工作岗位。职工在工作场所内去往工作岗位的途中,工作目的明确,且为开始工作所必须进行的行为,此种情形下职工意外跌倒摔伤,若认定为不属于工伤的情形,既与有违《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亦有悖生活常识。本案中,贾志国在厂区内前往工作岗位工作的路途中因下雨不慎摔伤,在无相反证据证明职工从事与工作无关事务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工伤。石家庄市人社局未提供证据证明贾志国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务,对贾志国不予认定工伤,与事实不符,亦未体现劳动法中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冀...
  • 07-2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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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索引】 一审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行初832号行政判决书 一审合议庭:孙忠耘 邹加沅 徐爱华(人民陪审员) 二审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行终168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合议庭:岳婷婷 侯俊 李弘 裁判要旨 “主动放弃治疗”是否可以视同工伤需要从主客观要素进行综合判断。从客观要素来看,需从劳动者是否无继续存活可能性、医生是否进行合理化建议并释明、工作性质及内容与突发疾病是否具有关联性三个方面判断放弃治疗对于死亡结果的作用力。从主观要素来看,要排除家属存在故意、重大过失,家属与劳动者关系正常,放弃治疗时间具有一定合理性,综合判定家属放弃治疗的主观能动性,即是否构成善意,从而不具有可非难性。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蓝云环境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云公司)与郝某于2017年12月1日签订《聘用协议》,郝某自当日起在蓝云公司处从事保洁工作,约定劳动期限至2020年11月30日止。2018年12月5日16时许,郝某在蓝云公司处工作时突然晕倒,经同事拨打120急救电话,由救护车送往上海市同仁医院进行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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