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4-1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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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冷库作业感染新冠肺炎                                         居家办公发生人身伤害                                      连续参与疫情防控累倒在家里 …… 疫情期间                                         劳动者发生这些情形                                            能否认定为工伤                   &nb...
  • 04-1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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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作为建设项目实际施工人的包工头,其自身因工伤亡,与包工头聘用的施工人员因工伤亡,从建筑业工伤保险的角度来说,并不存在本质差别。包工头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应由具备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一审:(2018)粤18行初42号   二审:(2019)粤行终390号   再审:(2021)最高法行再1号 【案情】 原告:刘彩丽。 被告: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英德市政府)。 第三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英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英德市人社局)。 2016年3月31日,案外人朱展雄与建安公司就朱展雄商住楼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发包人为朱展雄,承包人为建安公司。补充协议约定由建安公司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户名为陆海峰。随后,朱展雄商住楼工程以建安公司为施工单位办理了工程报建手续。同年8月7日,朱展雄又与原告刘彩丽的丈夫梁锦洪就同一工程签订承包合同,将工程发包给梁锦洪。案涉工程由梁锦洪组织工人施工,陆海峰亦在现场参与管理。施工现场大门、...
  • 04-0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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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艳芳于2018年10月24日入职河南某财务管理公司,从事代理记账工作,2020年7月31日离职。   在职期间,公司未与王艳芳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020年9月27日,王艳芳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未签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48800元及2019年10月到2020年7月第二倍工资44448.75元,仲裁委不予受理。   王艳芳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公司未与王艳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公司应支付2018年10月24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9357.5元。   公司辩称未签订劳动合同系经王艳芳默许,故未签订劳动合同,该辩称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 04-0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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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最高法民申39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某某,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星,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三环东段6号。 法定代表人:于顺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科,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松涛,男,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田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层气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终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田某某申请再审称,本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再审。事实和理由:(一)本案系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依法仅需交纳10元诉讼费。一、二审分别收取19400元诉讼费,违反法律规定。(二)原审已查明田某某与煤层气...
  • 04-0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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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详情 欧阳封系西域公司职工,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 2018年9月17日,欧阳封抵达北京分公司与客户进行技术交流,晚18时左右,经领导同意在公司食堂陪同客户就餐。 餐后,欧阳封住宿北京市海淀区某花园5号楼102号。9月18日11时20分左右,公司员工发现欧阳封意识丧失、呼之不应,遂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11时28分左右,救援中心人员到达现场,发现欧阳封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四肢僵直,宣布临床死亡。 2018年9月22日,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记载:“因酒后猝死于2018年9月18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某花园5号楼102号死亡,请于火化”;同年9月23日,北京市八宝山殡仪馆出具了“火化证明”。 2018年11月6日,公司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受理后,于2019年1月9日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发出“关于协查欧阳封酒后猝死的函”,要求该分局出具欧阳封《死亡证明》中“酒后猝死”有关证据材料。 该分局接到协查后,提供了司法《鉴定书》。该鉴定书相关检查结果中记载,毒物检验结果:“据北京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
  • 04-0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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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编者按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的理解与适用,在《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有专门的解读,下面予以原文刊发。 但该条第一款的原文照搬,被业内认为是“僵尸条款”的复活,因为第一款照抄了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旧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一个字都没动(至于第二款仅仅将《劳动法》第二十条改为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旧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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