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8-30 2022
    百问通
    何太冲是河源市昆仑人力资源公司派遣至广州崆垌物业公司工作的劳务派遣工。昆仑公司委托广州华山人力资源公司为何太冲在广州参加工伤保险。   2013年6月24日,何太冲在值班时突发心肌梗塞死亡,经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2015年12月1日,何太冲家属向社保中心申请工伤死亡待遇,2015年12月25日,社保中心作出《告知书》,认为死者何太冲的用人单位是昆仑公司,而该公司并未在广州为何太冲参加工伤保险、缴交工伤保险费,因此,不同意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家属不服,于2016年1月5日诉至法院。2016年3月9日,家属以社保中心承诺就其社会工伤保险待遇重新核定为由自愿撤回起诉。   2016年3月28日,家属再次申请支付工伤死亡待遇,2016年6月12日,社保中心作出《告知书》,再次以死者何太冲的用人单位是昆仑公司,而该公司2010年5月至2013年6月期间没有在广州市为何太冲参加工伤保险为由,不同意支付何太冲的工伤保险待遇。   家属不服,再次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代缴社保不影响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   一审...
  • 08-29 2022
    百问通
    2022年1月17日上午10点,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统计局发布2021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412元,根据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有了新变化,现结合司法实践,在去年推送的这篇文章基础上对工伤待遇中的一些问题做了补充,供参考!   一 需在什么期限内提出申请 (一)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特别注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如果单位没有这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劳动者一方的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
  • 08-2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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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判要点 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从是否以上下班为目的、上下班路途的方向、距离远近及时间因素综合判断。 空间因素方面,上下班途中是指居住地和工作地之间的合理路经。在职工没有走最直接、最通达的路线上下班受到伤害时,还应充分考虑职工绕道的理由,理由正当的绕道也应视为合理路线。若绕道其他地方办理其他事务,而该事务与其工作、回家或者日常生活没有必然联系,则该过程不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对于上下班途中的空间理解,虽然《关于如何理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内容的答复意见》(劳社厅函[2002]143号)二、第八条第九款中提到的“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系指职工从居住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路途。但公开颁布的国务院行政法规没有对“上下班途中”作出进一步限定,因此对于居住地和工作地可作广义理解。所谓的居住地是指单位提供的宿舍、实际居住地、临时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以及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等等。所谓工作地是指一处或者其中一处、固定或者不固定工作地、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
  • 08-2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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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居家线上加班 能否视为在“工作岗位”?   近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的一起案件,引发关注。     男子下班后在家线上加班猝死   据了解,石某生前是广州市某贸易公司员工。2020年某工作日19时40分左右,石某在家中突发疾病倒地,120到场后宣告死亡。     石某微信聊天记录显示: 事发当天下班回家后,其通过微信与同事、客户洽谈工作,其最后与同事“大宇”的聊天时间是19时22分;   当晚19时55分,石某所在的微信群的其他同事仍在继续回复工作内容。   石某的妻子田某向当地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局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石某的死亡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田某不服,诉至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石某于家中突发疾病时不属于工作时间,也不属于工作岗位,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田某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二审:石某符合在工作时间 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石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经常下班后用微信回...
  • 08-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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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 (工伤保险领域)   1.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认定   生效裁判或者仲裁裁决确认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职工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工伤职工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且其工伤认定申请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认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认定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因正当理由未及时送医疗机构抢救,但在离开工作岗位48小时内死亡,或者送医后因医疗机构误诊在离开医疗机构48小时内死亡,有证据证明职工死亡确属上述突发疾病所致,工伤认定申请人请求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认定视同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予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公安交管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内容不明确时的工伤认定   公安交管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
  • 08-2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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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仪琳系丽人公司的员工。   2017年3月29日21时40分许,王仪琳在公司值班,在走道准备去卫生间时遭遇田伯光(已另案刑事判处)暴力实施强奸,在王仪琳竭力反抗挣扎和大声呼叫求救的情况下,田伯光逃离现场。   王仪琳于2017年3月29日23时35分向派出所报案。   事发后王仪琳分别在长沙市中医医院、湘雅二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   经湘雅二医院诊断为:应激相关障碍。   2017年5月10日,公司向人社局提交关于王仪琳所受伤害的工伤认定申请。   2017年6月15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王仪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遭受他人性侵,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亦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以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王仪琳不服,诉至法院。   2017年11月9日,司法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仪琳的诊断为适应障碍-长期的抑郁性反应。该病的发生与2017年3月29日发生的侵害事件存在因果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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