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仪琳系丽人公司的员工。 2017年3月29日21时40分许,王仪琳在公司值班,在走道准备去卫生间时遭遇田伯光(已另案刑事判处)暴力实施强奸,在王仪琳竭力反抗挣扎和大声呼叫求救的情况下,田伯光逃离现场。 王仪琳于2017年3月29日23时35分向派出所报案。 事发后王仪琳分别在长沙市中医医院、湘雅二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 经湘雅二医院诊断为:应激相关障碍。 2017年5月10日,公司向人社局提交关于王仪琳所受伤害的工伤认定申请。 2017年6月15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王仪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遭受他人性侵,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亦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以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王仪琳不服,诉至法院。 2017年11月9日,司法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仪琳的诊断为适应障碍-长期的抑郁性反应。该病的发生与2017年3月29日发生的侵害事件存在因果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