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重点条款+5个重大修改点一览表
沿袭修改时间 |
2015年9月施行 |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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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第一次修改 |
2020年8月20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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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第二次修改 |
2021年1月1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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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借贷解释》第1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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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金融机构 |
1、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2、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七类地方金融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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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的确定 |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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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解释》第3条: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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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借款合同》没有约定管辖,且履行地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定本案管辖应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由被告或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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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起诉确定 《借贷解释》第4条 |
连带责任保证 |
起诉借款人的,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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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保证人的,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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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 |
起诉借款人的,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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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保证人的,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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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非法集资等犯罪《借贷解释》 第5、6、7条 |
行为本身涉罪的 |
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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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 |
应当继续审理,将涉嫌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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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
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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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之间的借贷《借贷解释》第10、11条 |
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 |
除存在虚假意思表示、违反强制性规定、恶意串通及《借贷》第13条规定外,主张有效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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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单位生产经营 |
除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虚假意思表示、违反强制性规定、恶意串通及《借贷》第13条规定外,主张有效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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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重大修改点:合同无效情形《借贷解释》第13条 |
1、将(1)项信贷资金改为贷款,同时删除了转贷前的“高利” 2、删除(1)(2)关于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 3、新增了第(2)后半部分 |
(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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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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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增职业放贷行为无效 2、认定标准无明确规定 3应当综合是否有资格、是否营利目的、不特定对象(刑法上指两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
(3)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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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修改 |
(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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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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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违背公序良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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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解释》第16条 |
依据转账凭证起诉 |
被告抗辩是偿还之前借款或其他,被告提供证据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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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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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解释》第20条 |
他人在借据、收据、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签字认定 |
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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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负责人《借贷解释》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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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 |
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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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 |
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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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利息《借贷解释》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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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无论是自然人抑或是法人、非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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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自然人之间借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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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
自然人之外的借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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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重大修改点:利率保护上限调整《借贷解释》第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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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是“两线三区”: 1、司法保护是年利率24%以内。 2、年利率24%-36%,已实际支付的,属于自然债务,法院不予干预。 3、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
新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4倍一年期LPR,超过部分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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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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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1年期 |
5年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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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8.20 |
4.25% |
4.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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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9.20 |
4.20% |
4.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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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0 |
4.20% |
4.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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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0 |
4.15% |
4.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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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0 |
4.15% |
4.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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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 |
4.15% |
4.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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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20 |
4.05% |
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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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20 |
4.05% |
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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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20-2021.11 |
3.85% |
4.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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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0 |
3.80% |
4.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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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2022.4.20 |
3.70% |
4.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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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0-2022.7.20 |
3.70% |
4.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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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头息《借贷解释》 第26条 |
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 |
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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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重大修改点:逾期利率的确定《借贷解释》第28条 |
有约定的 |
按照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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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逾期利率 或约定不明 |
1、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编者注:逾期之日按1倍一年期LPR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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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编者注:不得超过4倍LP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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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重大修改点: 复利限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借贷解释》第27条 |
每一期的利息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四倍一年期LPR,超过部分不能算入下一期借款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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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借款期间届满后,总共应支付的本息和不能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四倍一年期LPR为利率的借款本息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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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费用问题《借贷解释》第29条 |
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 |
可以选择或者一并主张,但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4倍一年期LP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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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律师费不包含在里面,是可以另行主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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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还款《借贷解释》第30条 |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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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0日之前受理 |
利率保护上限适用2015年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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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0日之前审结的案件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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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0日以后新受理的,适用新规定 |
1、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 |
(1)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应予支持。(编者注:利率保护上限适用2015年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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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不超过合同成立时4倍一年期LP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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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 |
利率保护上限为合同成立时4倍一年期LP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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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还款清偿顺序 |
《借款合同》约定 |
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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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约定按照约定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