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讯(记者 陶琛 通讯员 刘威)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作出赠与行为十分常见。当恋爱关系结束后,赠与方要求对方返还财物时,能否得到支持? 近日,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此类赠与合同纠纷案。 原告袁某与被告朱某自2020年1月确立恋爱关系,于2020年10月23日因琐事分手。在交往期间,原告通过YY平台给被告打赏52934元,并通过支付宝、微信向被告支付133171元,在京东、美团等网站为被告购买物品价值53215元。同时,被告除向原告日常小额转款外,大额回赠共7026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原告袁某向直播平台充值打赏的款项52934元,应视为被告朱某通过自己劳动获得的应得利益。对于原告向被告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转款或购物、订购外卖等大量小金额款项,其中还存在金额为“52”“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款项,应视为双方表达爱意的赠与,为一般赠与;对于原告袁某向被告大额转款或购物共计金额54199元,上述大额转款和购物已经超出了男女日常交往时礼尚往来的范围,属于大额赠与,结合生活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