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9-01 2022
    百问通
    存款人死亡后,其存款将会变成遗产由继承人继承。然而,现实生活中经常存在存款人死亡后,其继承人遗失存折或者不知道账户密码等情况,这个时候继承人要怎么做才能取出这笔遗产呢?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银发〔1993〕7号):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继承权证明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1、亲属死亡后,如果对其银行存款不掌握,不知道有无存款,该怎么办?   可以继承权纠纷为由,由任一继承人到法院起诉其他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除此之外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然后,在法院立案后,申请法院查询、调查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即可。   2、家属过世,留下银行卡或存折,但因无银行卡密码无法取款怎么办?   按照法律规定,银行将存款给付给储户继承人的依据是公证处的公证书或者法院的法律文书。   通过法院处理...
  • 09-01 2022
    百问通
    一种观点认为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属确认之诉,根据民法理论,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故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也不应受仲裁时效期间限制。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属劳动争议,既然是劳动争议,自然受仲裁时效限制。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津高法〔2019〕296号)就持该观点,该纪要第4条规定,“依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小编特刊载广东高院作出的一份裁定,供实务中参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32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
  • 09-01 2022
    百问通
    预告抵押与抵押、预查封与查封,这些措施究竟是怎么回事?当预告抵押与预查封相遇时如何处理? 一、抵押与预告抵押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这是《民法典》对抵押和预抵押有关问题的规定,二者的区别在预抵押只是对被抵押的财产进行预抵押登记,以排斥第三人对该财产行使权利。但这只是被抵押的预备状态,实质上没有形成抵押权,而一旦正式抵押,就要进行抵押登记,对债权人形成抵押权,一旦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财产就...
  • 08-31 2022
    百问通
    民间借贷作为民事案件中最为常见的纠纷之一,其出现的频率相当高、案件类型颇为繁多。为此,笔者特整理了以下最为常见的十种民间借贷案件类型,并分别收集了相关案例以供大家阅读:   一、案件类型要述   1、明知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2、名为买房实为借贷,按借贷处理,我国物权法“禁止流押” 3、民间借贷未依法办理抵押登记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4、婚姻存续期间的借贷离婚后仍共同偿还 5、仅有转账凭证主张民间借贷关系难获法院支持 6、现金还款无凭证惨遭败诉 7、约定利息超过法定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8、因“分手费”形成的借条不受法律保护 9、P2P网贷为民间借贷提供居间服务,变相高额收费不受法律保护 10、超过诉讼时效的欠款丧失胜诉权 二、典型案例   (一)、明知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案号:(2019)浙0327民初7232号   基本案情:原告陈冰芝与被告杜成钱原系亲戚关系,曾共同参加“众爱联盟”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众爱联盟”公司慈善捐助的名义发...
  • 08-31 2022
    百问通
    孙小妹于2017年12月13日入职北京东吴融资租赁公司,双方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自2017年12月13日起至2020年12月12日止,孙小妹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从事高级培训主管岗位工作。   2018年6月30日,孙小妹劳动关系从东吴融资租赁公司转入北京东吴咨询公司。2018年7月1日,东吴咨询公司与孙小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12日止,岗位为高级培训主管。   2018年8月孙小妹怀孕,并将此事告知了东吴咨询公司其所在部门直属领导。   2018年9月7日,东吴咨询公司向孙小妹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您于2017年12月13日与东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并提交了入职资料,经协商一致,您于2018年7月1日转与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8年7月1日起至自2020年12月12日止,您的入职资料从众鼎公司转移至我公司。经我公司核查,您入职时提交的学历证书信息涉嫌伪造,现因您入职提供资料学历造假(证书编号:10098120090600017*),已经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原因,依据《员工手册》、《员工合规...
  • 08-31 2022
    百问通
    人民法院报讯(记者  陶琛  通讯员 刘威)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作出赠与行为十分常见。当恋爱关系结束后,赠与方要求对方返还财物时,能否得到支持? 近日,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此类赠与合同纠纷案。 原告袁某与被告朱某自2020年1月确立恋爱关系,于2020年10月23日因琐事分手。在交往期间,原告通过YY平台给被告打赏52934元,并通过支付宝、微信向被告支付133171元,在京东、美团等网站为被告购买物品价值53215元。同时,被告除向原告日常小额转款外,大额回赠共7026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原告袁某向直播平台充值打赏的款项52934元,应视为被告朱某通过自己劳动获得的应得利益。对于原告向被告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转款或购物、订购外卖等大量小金额款项,其中还存在金额为“52”“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款项,应视为双方表达爱意的赠与,为一般赠与;对于原告袁某向被告大额转款或购物共计金额54199元,上述大额转款和购物已经超出了男女日常交往时礼尚往来的范围,属于大额赠与,结合生活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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