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8-31 2022
    百问通
    人在职场,遇到的请假、休假、加班的情况各有不同,什么时候能拿工资?哪些情况可以多拿工资?到手的工资会因请假减少吗?面对这些问题,不少人都不知如何回答。   有12种情况,工资只多不少,本文分享相关法律知识: 5种情况可以多拿工资 1.年假未休 用人单位不能强行不批准员工休年假。如果经与员工协商,不批准员工休年假,就要在员工申请的未休的年假期间支付员工3倍工资。 2.工作超时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3.休息日加班工作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4.节假日加班工作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注意!有的节假日期间的放假属于调休,按休息日加班工资计算。 例如某一年的端午假期,放5月28日、29日和30日,其中28、29日...
  • 08-31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旨】1.判断法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款项交付和借贷合意是判定两者之间借款合同关系成立与否的两项基本要件。借款人对于出借人主张借款事实及欠付金额均表示认可,两公司就案涉借款纠纷并无实质性争议。因出借人系借款人的实际控制人,不能就本案诉讼原因给出合理解释,法院应就双方借款、还款事实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9条(现第18条)之规定严格审查。2.两公司就案涉借款纠纷并无实质性争议,借款人完全可以自行偿还相关债务,双方不能就本案诉讼原因给出合理解释。故出借人主张的借款事实不能成立,不应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民终120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平罗翔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汝箕沟口。 法定代表人:王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宁夏泰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德胜西路5号。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吴战民,男,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 08-31 2022
    百问通
    年轻情侣分手后, 经协商订立了一张欠条, 一方称是“分手费”, 另一方则称是买车出资款。 谁是谁非? 到底要不要返还? 近日, 湖南湘阴县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案。 基本案情 陈某(男)与王某(女)系同学,双方于2017年7月份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2019年上半年双方因矛盾分手。 2019年7月,王某向陈某出具了一张金额为4.8万元的欠条,欠条载明系“分手费”。欠条出具后,王某一直未还款,陈某在多次催要未果后将对方起诉至法院。 经查明,2017年12月份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小汽车一台,车辆登记在王某名下。陈某与王某在分手时就双方共同购买的小车归属及补偿问题进行协商后,订立了该欠条,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 法院判决 湘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王某应否向陈某支付欠款4.8万元。陈某提供的录音可以证明其与王某在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车辆,且双方在分手过程中对车辆归属以及折价补偿进行过协商调解,故虽然王某出具的欠条上虽名为分手费,但实际上是双方分手后王某就涉案车辆给予陈某相应折价补偿款。该补偿款并...
  • 08-31 2022
    百问通
    事情经过是笔者在小红书上发了一篇调侃的笔记,内容是律师情侣之间如何转账,其中提到如果生日给对象转账,最好备注“无条件赠与”,这样分手后就不用返还了,发布后引起比较多的关注和讨论,很多人问什么情况下不需要还,所以我这次根据各地判决书内容,以【Q&A】的形式尽量通俗易懂地解答一下,恋爱期间的花费什么时候需要返还,什么时候不需要返还。 Q1:男方情人节/生日/圣诞节转了520/1314,或者买了礼物给我,是否真如段子所说不用还了? A1:如果他什么都没有备注,那么是的,因为他在节日给你转钱的那一刻,这时候很少人还带着功利目的,他的目的是诉说爱你,感情色彩很强烈,所以这部分钱不用还。——出自(2018)川110792 民初 512号判决书 Q2:男方在恋爱期间请客吃饭、看电影、外出游玩、购买生活用品,这种你来我往的各种支出,要退吗? A2:不需要,这种属于共同消费,不属于不当得利。即使一方在平时消费时支出的较多,分手后原则上也不能再要求另一方返还。——出自(2021)陕1026民初279号判决书 Q3:日常生活中,...
  • 08-31 2022
    百问通
    严正声明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30日 13时56分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   近日,本会接到会员反映,“法先生法律大数据”微信小程序未经律师授权公开展示我市及全国多位律师的联系方式等具体信息,小程序中显示的法律顾问与律师达成合作事宜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微信小程序“法先生法律大数据”的备案主体“北京法先生科技有限公司”,由“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全资控股。   本会从未授权“法先生法律大数据”微信小程序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布上述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律师的个人信息进行虚假宣传。“法先生法律大数据”微信小程序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同时,本会将向有关部门反映上述情况,坚决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s://www.beijinglawyers.org.cn/cac/1661839224090.htm 事件起因: 以下有部分内容摘自微信公号“潘均”,潘律师发现一个名称为“法先生法律大数据&rdqu...
  • 08-30 2022
    百问通
    ☑ 裁判要点 1.退休人员将户籍迁回农村,并自退休以后一直居住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之中,依靠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作为其基本的生活和居住保障,形成了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因此,当原祖宅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无法继续居住之后,其有权申请重修祖宅或者根据规划向所在村民小组和村委会申请宅基地异地建房居住建房。 2.自然资源部2020年9月9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中“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有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附注栏注记的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行再375号   再审申...
  • 客服
  • 返回顶部
https://affim.baidu.com/cps/chat?siteId=18831979&userId=44142515&siteToken=819bf25604f125c407ed2c41afb6822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