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中的“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即我们所说的误工费。对于误工费该如何认定,我们可以看一下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因此,误工费=误工期(天)×每天工资。 其中,误工期可以根据伤残鉴定意见所确定的...
有人说,要不是家里穷,谁出来做律师;我说,要不懂点“厚黑学”,当不成好律师。 开篇引言 昨天开始,网上铺天盖地的消息:知名律所达辉裁员,一位年轻男律师被辞退,之后这位律师自杀去世了!据知情人士透露:这位律师本科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法学院2017级法律硕士。被达辉律所辞退后于8月31日选择结束了自己的生命,一条鲜活的年轻生命就这样逝去了······ 震惊痛心之余,让人不禁瑟瑟发抖,究竟为哪般让年轻律师选择了极端? 网友评论 以下是微博网友发表的意见: @用户6385961823 第一条微博,为了这个悲惨的行业。红圈所中兜兜转转待过差不多一半,看过太多恶心的团队,听过太多悲哀的故事,然而不知为何,时至今日依然没有引起任何相关部门的重视,仍然没有任何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行业整顿。月薪高么,从应届生的角度讲是挺高的,然而时薪高么,还不如刷碗端盘子的暑期工赚得多。可架不住作为法学生的最佳对口岗位,一届届毕业生依然趋之若鹜。行业内流传两句话,劝人学法千刀万剐,如果不是穷谁...
♢ 案例索引:赵长翠与扬工机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2018)苏民申5600号】 ♢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据此,再审申请人赵长翠在达到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与扬工机械公司的劳动合同依法自动终止。赵长翠退休后在扬工机械公司继续工作,与扬工机械公司之间形成特殊劳动关系,扬工机械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故被申请人扬工机械公司在赵长翠达到退休年龄后书面通知其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赵长翠申请再审认为扬工机械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应支付经济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民申56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长翠,女,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芳(系再审申请人赵长翠女儿),女,1987年1月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