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买卖和租赁中,“买卖不破租赁”可以说是尽人皆知的常识。即如果买房人买到的是一个带有租赁合同的房屋的话,新的房屋所有权人要继续行使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的权利和履行作为出租人的义务,直到原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但是,凡事皆有例外。有这样一起房屋所有权人在房屋买卖过户之前订立的就该买卖房屋订立的房屋出租租赁合同,却被法院判决该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该案基本情况是这样的:厦门市湖里区的老张有一套面积为135平方米的房屋。2017年10月11日,老张与王先生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老张将该房屋以96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先生。3天后,王先生按约定支付房款96万元,老张也按约定于2017年12月13日将房屋所有权变更为王先生,之后由王先生将该房屋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然而,在2017年11月14日,也就是在2017年10月11老张与王先生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之后的一个月另3天时,在该房屋未过户给王先生之前,老张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又和一家电子商务公司签订了一份《厦门市房屋租赁合同》,将该房屋出租给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