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12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旨】 《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据此,当事人如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在违约方主动支付了违约金,且在支付前未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下调,应视为其对已履行的违约金放弃了请求调整过高的权利。如其再请求对方返还已支付的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36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西昌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天王山大道一段6号。 法定代表人:梁祖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馨媛,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骥,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西昌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四...
  • 10-12 2022
    百问通
    经房产中介公司介绍完成的房屋交易,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买房人与卖房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买房人、卖房人与中介公司之间的居间服务法律关系。实务中,因房屋买卖合同履约成讼,买房人将卖房人、中介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并请求分别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往往以买房人与卖房人、买房人与中介公司之间,二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予一并处理。但这种处理方式既不便于解决问题,也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浪费司法资源。本文中的实务判例则打破分开处理的惯例,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介服务纠纷合并审理。本文中的案例历经了一审、二审、再审、重审一审、重审二审,最终才一锤定音。尽管我国非判例法国家,但此案例还是值得借鉴的。 本案例的重要借鉴意义在于:民事纠纷中涉及不同种类的法律关系可以在同一诉讼中审理和裁判。买房人将卖房人及中介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并请求分别承担责任的,法院可以在同一诉讼中合并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和中介合同纠纷。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仅就案例中相关的程序问题予以讨论,实体问题及反诉问题,本文不予考虑。 第一部分 基本案...
  • 10-11 2022
    百问通
    款项交付行为的性质认定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的难点之一。实践中,当事人的转账或者红包是否构成赠与或者共同消费支出,应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审查是否存在四种特殊情形,即金额是否为特殊数字,是否在特殊时间给付,是否有特殊附言,以及当事人是否有特殊关系。如果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则一般应当认定为赠与或者共同消费支出;如果不存在,则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 1.关于特殊金额与特殊时间的认定。特殊金额与特殊时间、特殊数字密不可分,在给付金额中所涉及的数字应考虑是否涉及以下情形:是否为节假日期间的给付或者所涉及的数字与金额既包括法定节假日、全国性传统节日及部分民族、部分地区的传统节日,还包括部分民族的传统节日,以及某些国外节日,可根据双方的共同生活范围、宗教信仰等将部分在当事人之间熟知或者纪念的节日包含在内。是否为当事人生日期间的给付或者所涉及的数字与金额,包括农历生日、公历生日等。还可根据当事人关系亲疏程度等情况,将第三人(如父母等亲属)生日包含在内,且应包含代表当事人年龄的数字与金额。是否为代表有特殊...
  • 10-11 2022
    百问通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保有量也在不断提升,开车已经成为许多人日常生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之而来的“停车难”也转变为城市生活邻里矛盾的突出问题,成为了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的拦路虎,拥有可以供家庭专用的固定车位越来越成为每个家庭的刚需。   《民法典》第276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车位是小区业主共同生活的重要辅助设施,性质上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那么,如何才算满足了业主的需要?开发商是否有权利向小区业主以外的人出售产权车位?司法实践中似乎存在着不同理解。   诚然,有的地区直接通过立法规定车位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人,例如,《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20修正)第62条第1款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位,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停车位,应当出租给业主、使用人停放车辆,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停车位满足业主...
  • 10-11 2022
    百问通
    案例提示 自2011年2月我国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规定为危险驾驶罪以来,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但同时危险驾驶罪的适用也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如醉酒驾驶超过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电动车”)能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就存在较大争议。不论是醉酒驾驶还是超标电动车都和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有密切关系,所以醉驾超标电动车的刑法规制问题已经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的行为,法院多将超标电动车认定为机动车,适用危险驾驶罪。而今天分享的案件,法院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醉驾超标电动车行为未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主要无罪的辩护理由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适用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关于“机动车”的含...
  • 10-10 2022
    百问通
    十一假期到了 大家的应酬和聚会慢慢增多,法官用实际案例告诉大家酒桌上这些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1:酒后摔倒致死,家属将餐馆、酒局组织者、共饮者告上法庭...... 陈某等10人在某餐馆聚餐。陈某用餐后在下餐馆楼梯过程中摔倒,头部与楼梯转角平台的墙体撞击,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判决陈某应自负55%的过错责任。餐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设置醒目防滑警示标志,踏步及楼梯设计不规范对安全性产生影响,应对陈某死亡损失承担25%的赔偿责任。徐某红等6人作为白酒共饮人应对陈某死亡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最终,结合在案证据,法院判决某餐馆赔偿278104.95元,徐某红赔偿47483.96元,徐某平等5人各赔偿3.5万元。 案例2:男子饭局上主动敬酒后猝死,同桌饮酒人也要担责! 饭局上,吃饭过程中,温某因为要开车没有喝酒,其余人也没有向温某劝酒。结束时,温某主动拿起酒杯敬酒而喝了少量酒。 用餐完毕后大家相继离开,温某走出饭店后却突感身体不适。李某见状告知其余人,并由其一人开车载温某去医院救治。但李某住在外地,对道路不熟悉,导致来回绕路。温某于1...
  • 客服
  • 返回顶部
https://affim.baidu.com/cps/chat?siteId=18831979&userId=44142515&siteToken=819bf25604f125c407ed2c41afb6822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