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8-18 2022
    百问通
    劳动者因工作原因而死亡,其近亲属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一笔“抚恤金”;自然人因被侵权行为而致死亡,在侵权人有过错的而死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其近亲属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一笔“被扶养人生活费”。比较这两笔费用的性质、给付条件以及认定现状的异同,有助于我们更好的了解这两种费用的目的和作用,进而更好地认定和判断这两笔费用合理给付,以更好地定纷止争。 首先,这两笔费用的性质不同 “抚恤金”是因“工”,即因为工作的原因。直接表面来看,是死者和单位之间的关系,但是,实际是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即由国家社保部门代表国家统一进行支付的。当彼此之间就支付问题发生争议时,其解决的渠道是属于行政诉讼。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2条明确规的到:“原告申请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而拒绝或拖延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3条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给付义务。”而死者因为被侵...
  • 08-18 2022
    百问通
    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这是《民法典》有关撤销权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以下几...
  • 08-17 2022
    百问通
    序  言   在社会活动中,当事方都希望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有利于自己一方的法院或仲裁解决相应纠纷。当事方在相应的协议或合同中约定到有利于自己的一方法院管辖,这样约定的目的是从诉讼成本和诉讼经验等方面考虑。比如:如果自己是乙方,则希望乙方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自己是甲方,则希望在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约定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首先解决了差旅费的情况,方便应诉,更重要是减少了沟通和经验不足等问题,自己所在地的当地的法院判例和法院观点、当地政策等,当地的代理律师或自己相对是比较了解的,大大降低了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或败诉的风险。本文对于约定仲裁及其他约定的情况不做探讨,仅对约定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后能否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的相应问题与大家交流和学习。本文探讨的目的是,希望在管辖方面给予诉讼主体比较宽松的诉讼环境,使得当事人能够更加自主的选择管辖法院,尽量减少我国部分地区法院案件量极大而影响司法效率,引导当事人向案件较少、效率较高的法院起诉去维护自己的权益,保障被告积极应诉答辩,减少公告送达...
  • 08-17 2022
    百问通
    “520”汉语谐音“我爱你”,“1314”汉语谐音“一生一世”。 由此,在每年5月20日这天,恋人之间、夫妻之间会通过手机以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对方表白、示爱。当然,发红包或转账是必不可少的项目。俗话说:“世事无常,且行且珍惜。”但是,爱情有时真的很不可靠,前秒彼此说相爱,后秒就已分开。 那么问题来了,在恋爱期间发送的红包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呢?如果要返还,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为此,笔者检索相关判例,对恋爱期间发送的红包是否返还问题进行初步分析,总结如下: 1、原则上,具有亲密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送具有示爱特殊含义的数字的红包或转账的,应认定为无偿赠与,不应认定为借贷,也不应认定为彩礼的范围;参见下文【案例一】、【案例三】 2、发送示爱特殊含义的数字的红包或转账后,双方通过借条等方式对该钱款作出约定的,应以双方约定为准,即应认定为借贷;参见下文【案例二】 3、恋爱过程中,一方通过语言或其他方式“强迫”对方发送具有示爱特殊含义的数字的红包或转账的,应认定...
  • 08-17 2022
    百问通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均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范畴。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婚姻家事、继承、侵权、物权等行为,本文汇总了《民法典》各编所涉及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规定,便于读者集中、系统学习。 法 典 条 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事由】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的无效】&n...
  • 08-16 2022
    百问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应如何理解这个条款,对被追加的单位而言,这个条款是否违反仲裁前置程序? 一、允许一审中追加诉讼主体的理由 针对当事人申请增加诉讼主体或者在诉讼中依职权追加当事人的问题,有的法院认为,应当告知当事人变更当事人后重新提起仲裁,否则就违背了仲裁前置程序的规定。我们认为,人民法院有权追加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第一,人民法院在诉讼中直接追加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是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行使司法审查权的重要表现。司法审查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仲裁裁决的公正性,体现程序公正价值。劳动争议仲裁尽管具有及时、简便、灵活等特点,使劳动争议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促进劳动关系和社会关系的稳定,但是仲裁机构无权采取强制措施、无权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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