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恋爱关系结束后,赠与方要求对方返还财物时,能否得到支持? 近日,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此类赠与合同纠纷案。 原告袁某与被告朱某自2020年1月确立恋爱关系,于2020年10月23日因琐事分手。在交往期间,原告通过YY平台给被告打赏52934元,并通过支付宝、微信向被告支付133171元,在京东、美团等网站为被告购买物品价值53215元。同时,被告除向原告日常小额转款外,大额回赠共7026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原告袁某向直播平台充值打赏的款项52934元,应视为被告朱某通过自己劳动获得的应得利益。对于原告向被告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转款或购物、订购外卖等大量小金额款项,其中还存在金额为“52”“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款项,应视为双方表达爱意的赠与,为一般赠与;对于原告袁某向被告大额转款或购物共计金额54199元,上述大额转款和购物已经超出了男女日常交往时礼尚往来的范围,属于大额赠与,结合生活常理及婚俗习惯,应视为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一旦赠与合同生效条件未成就,受...
7月20日,何智娟律师因为法院还有78张光盘和2本纸质卷,没让律师阅卷,何律师要求阅卷后,才能辩护,就被法官赶出法庭。事发河南宁陵法院。为此发了一个长长的微信朋友圈,如下: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丁海洋:刑事诉讼程序中,律师要求阅卷是正当的、合法的、合理的要求,律师不阅卷或阅卷不完整,如何进行质证、辩护? 从《律师法》的角度看,律师没有充分阅卷就出庭辩护与“勤勉尽责”的义务要求相悖,将面临执业风险。因要求休庭阅卷而被驱逐出法庭,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当下,绝大多数法官都是经过法学院的专业训练,实践中能做出如此违反法定程序的举动,这不是法学教育的过错,而是时代的悲歌。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程度如何,最好的指标是看这个国家如何对待那些犯了罪的人。而现在,连律师都有这等遭遇,那被告的命运岂不是更悲惨!控、辩、审三方诉讼构造以及当事人主义对抗式诉讼模式已经被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吸收进来,可如今的司法,似乎重新回到了职权主义纠问式审判模式,律师的执业权利频频被侵犯,控辩平衡被严重破坏,长此下去...
最新消息: 因律师黄码无法进入法院大楼参加庭审,案件被法官按撤诉处理,引起了广大律师以及法律人的议论。 今日下午16时(7月17日),当事法院通过官方微博作出了回应,如下: 宋岩律师反映因“黄码”无法正常出庭参加诉讼,我院按撤诉处理确有不妥,现已依法予以纠正。我院已暂停相关人员职务,并向当事律师致歉。 在法院的民事案件的审理中,长期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弊病。在全力保障案件审理效率的催促下,尤其在发生一些突发状况时,依法按程序审理往往容易被忽视。程序是法治与恣意的分水岭,程序违法不仅造成案件当事人对法院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产生质疑,也使“实体公正”失去了根本保障,甚至酿成错案。 微博网友就此评论: @姜桢祥:本应该让当事人和律师感受到公平正义和光明的地方,却发生这种践踏法治和不讲基本人文情怀的事件,令人唏嘘和感叹!这个涉事法官确实太任性,这是典型的给法院制造负能量,希望依法依规处理! @张新年律师:及时处理,深圳速度。需要指出一点,贵院把受害人宋律师的名字都抖出来了,为什么...
为了多收8000元律师费 律所与原告合谋坑被告 为要回这笔虚构的律师费 律所还向法院起诉原告 法官明察秋毫 双方各被罚8万和5万!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某律所律师代理某信息技术公司在崇川法院起诉的买卖合同案件,在起诉状、代理合同、庭审中,代理律师及原告公司均陈述实际支付律师费18000元,并提供了律师费发票及两笔分别为10000元、8000元银行流水予以佐证,最终民事调解书中明确由被告承担律师费18000元,被告也及时履行了这笔费用。 还有“案中案”? 眼看已经案结事了,谁知今年3月,崇川法院又受理了一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该律所向法院起诉要求该信息技术公司支付剩余律师费8000元。明明有全额支付律师费的银行流水,为何还会有律师费纠纷?承办法官经过审理发现,在之前的调解案件中双方并没有就律师费完全达成合意,信息技术公司仅同意向律所先行支付10000元律师费。剩余8000元在律所向公司法定代表人转账后,公司再向律所支付,以此制造虚假的银行流水来掩盖律师费实际收取的情况,并将超额的律师费用转嫁给原案被告负担。 处理结果 该律所及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