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7-2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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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摘要】 抵销权的行使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当债权人同时为多个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且无实际财产可供清偿他人债务时,债务人以受让申请执行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执行债权,主张抵销债权人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对主动债权的取得情况进行审查,防止主动债权变相获得优先受偿,进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受让的执行债权仍应当在债权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中以参与分配的方式实现,以遏制恶意抵销和维护债权公平受偿的私法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最高法民终21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陈琪玲,女,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上诉人(一审被告):陈泽峰,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内地联系地址:福建省丰泉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建省丰泉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高仕路福建省丰泉环保集团科技园内。 法定代表人:陈泽峰,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章,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
  • 07-2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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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导案例180号 孙贤锋诉淮安西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2年7月4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性判断   裁判要点 人民法院在判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解除通知的内容为认定依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超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载明的依据及事由,另行提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存在其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并据此主张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1日,孙贤锋(乙方)与淮安西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区公司)(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乙方工作地点为连云港,从事邮件收派与司机岗位工作;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甲方违约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经济...
  • 07-2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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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 近日,辽宁庄河一对夫妻的财产纠纷,引发网友热议。李女士与王先生结婚后育有一女,王先生与小霞(化名)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李女士发现王先生赠与小霞379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霞应将该部分财产全部返还给李女士。王先生对此表示认可,承认与小霞确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婚外育有一子。与小霞交往期间,除向小霞转款147万余元外,还为其花145万购买2套房,花87万买了一辆车。小霞则称自己是受害者,王先生一直自称是离婚状态,小霞与王先生育有一子,王先生的转账是给孩子的抚养费。 那么问题来了: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特别是生活中人们常提起的夫妻一方赠与“小三”财产的问题,那么,如果遇到此类问题,夫妻关系中的另一方是否有权追偿,又该追偿一半还是全部呢?夫妻离婚后是否有权追回? 一、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是无效的,并且是全部无效。 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夫妻财产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d...
  • 07-2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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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导案例181号 郑某诉霍尼韦尔自动化控制(中国) 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2年7月4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性骚扰/规章制度 裁判要点 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对被性骚扰员工的投诉,应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置。管理人员未采取合理措施或者存在纵容性骚扰行为、干扰对性骚扰行为调查等情形,用人单位以管理人员未尽岗位职责,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管理人员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 基本案情 郑某于2012年7月入职霍尼韦尔自动化控制(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尼韦尔公司),担任渠道销售经理。霍尼韦尔公司建立有工作场所性骚扰防范培训机制,郑某接受过相关培训。霍尼韦尔公司《商业行为准则》规定经理和主管“应确保下属能畅所欲言且无须担心遭到报复,所有担忧或问题都能专业并及时地得以解决”,不允许任何报复行为。2017年版《员工手册》规定:对他人实施性骚扰、违反公司《商业行为准则》、在公司内部调查中...
  • 07-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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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题为《斯伟江:上千车牌死里复活,数十律师掉入“陷阱”》的文章在微信群和朋友圈传播,主因是一当事人李学良(化名),系一二手车交易商,在不经意间,李学良发现了一个上海车牌的藏宝洞“密码”,发现致富捷径,通过诉讼来转让车牌获利,最终将数十个律师,带进了几百上千个虚假诉讼案中。 文章最后给出一个灵魂拷问:“希望律师能常常警醒,警惕不正常的现象,宁可谨慎一点,多走一里路;也希望司法机关能:换位思考,设身处地地考虑,律师执业安全的边界在哪里?做到如何谨慎才算不明知?也希望律协等机构能积极出面维权。人生很难说,一直朝南坐,终归也有需要别人来定你安全界限的时候,这时候,大概你会希望对方有一颗同情理解的心。法乃良善之术,执法人员也希望如是!” 这里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律师责任的边界在哪里?在这个问题没有彻底清晰的情况下,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如何避免陷入虚假诉讼的风险? 我们节选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单玉成律师一文《律师如何防范陷入虚假诉讼风险》中的部分内容...
  • 07-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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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在现实生活中,作为债务人很多时候对债权人的转让提出异议,认为债权转让存在虚假成份,其实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债权转让不存在转让的基础,那么,债权转让是否必须以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支付对价行为呢? 一、债权转让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转让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转让的债权必须是合法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债权存在是转让的前提,如果债权是无效的、违法的,或者已被消灭而不复存在的债权就不得实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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