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4-27 2022
    百问通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实施,开启了“民法典时代”。《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对我国原有的担保制度做出了许多修改,其中最重大的修改之一是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的基础上,完善了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查规则。   一、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特殊规定 《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在《九民纪要》规定公司对外担保...
  • 04-27 2022
    百问通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反复无常,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控疫情采取了一系列行政措施。这些措施的施行客观上对企业的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面对如此严峻的疫情形势,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可否主张解除或变更合同,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由谁来承担等,已经成为当下企业所面临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本文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则案例来简析这一问题。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 2020 年 1 月 7 日签订诉争《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于 2020 年 2 月 29 日前向被告交货(合同标的为聚氯乙烯)。前述合同签订后我国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被告因不可抗力事由于 2020 年 2 月 13 日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原告拒绝解除,并主动将收货期限延迟至 2020 年 3 月 29 日,此时政府疫情管控措施有所放宽,被告已于 2020 年 2 月 10 日复工。原告于收货宽限期限届满后(2020 年 4 月 2 日)函告被告接收货物,被告明确表示其不再履行合同。根据诉争《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合同双方签订后,必须在交(提)货时间内执行,若逾期供方有...
  • 04-27 2022
    百问通
    ♢ 案例索引:李向前等与成都鼎量等合同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终637号】 ♢ 裁判要旨: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所致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的利息损失、诉讼中发生的律师费用等,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进行赔偿;担保人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担保费、律师费用、通知费用、催告费用、公证费等)。根据上述约定,应当认定,各方当事人已将律师费和保全担保费列入违约方应承担的赔偿范围以及担保人应承担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范围。成都鼎量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上述律师费、保全担保费均系因浩泽公司违约导致本案诉讼所致损失,且上述费用已实际发生。原审法院对各方当事人已有明确约定,且已实际发生的律师费70万元及保全担保费10.58万元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另外,成都鼎量先后与两家律师事务所签订了风险代理协议,结合其在一审中向法院提交了上述两份代理协议及相关支付凭证作为支撑其诉讼请求的证据,原审法院对其中已支付给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的70.00万元律...
  • 04-27 2022
    百问通
     一、全部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根据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
  • 04-19 2022
    百问通
    出差因为当地疫情不能回来上班,不管多久都正常拿工资吗? 答:是的。由用人单位安排出差,因为疫情而滞留,无法提供劳动的情况下,因其滞留行为是为完成用人单位所安排的工作内容导致,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不能按停工停产处理。 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第一批) [人社部函〔2020〕62号]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如何支付因工滞留湖北劳动者在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待遇 基本案情 李某系某直辖市某软件公司工程师,2020年1月20日因客户需求,软件公司派李某赴湖北进行系统维护,后因疫情原因致其无法返回。2020年春节后,软件公司因原料供应中断等原因停工停产。该公司认为李某2020年3月14日至4月13日期间并未提供劳动,故根据停工停产有关规定向其支付了生活费。李某认为其是因公司安排出差滞留湖北,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裁决软件公司按正常劳动支付2020年3月14日至4月13日期间工资差额。 处理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软件公司向李某支付了2020年3月14日至...
  • 04-19 2022
    百问通
                                            冷库作业感染新冠肺炎                                         居家办公发生人身伤害                                      连续参与疫情防控累倒在家里 …… 疫情期间                                         劳动者发生这些情形                                            能否认定为工伤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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