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民间借贷不能以信用卡刷卡套现方式出借款项,且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并不是持卡人所有的钱款,持卡人在消费透支前对该额度并没有所有权,只有在持卡消费时,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发生了借贷法律关系。 简要案情 王某和郑某系交往多年的老朋友。自2018年8月起,郑某以承包工程资金紧张为由向王某借款,至2019年6月王某用自己的信用卡刷卡套现后,又以现金、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出借给郑某10万元,双方在2019年6月1日对账后,郑某尚欠王某借款本金9万元。郑某多次以各种理由承诺还款,但一直没有偿还,王某遂诉至法院。 审理经过 法院在对借款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原告自认向被告郑某出借的资金来源是通过套取其持有的信用卡资金获得,其中包括了原告套现后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出借及将其名下信用卡直接交付被告套现出借两种方式,出借金额包括了套现本金及手续费。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 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员。” 一、什么是机动车保险合同的“第三者”? 中国保监会于2000年颁布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保监发【2000】102号)规定:“第三者: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使用保险车辆的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
已订好日期的婚礼,受疫情影响被迫推迟,那么已支付的婚庆定金是否可以退还?近日,开化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婚庆服务合同纠纷。 2021年10月,张某与胡某达成婚礼拍摄协议,并向胡某支付定金2000元。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张某定于2022年3月的婚礼被迫推迟,张某遂告知胡某婚礼延期举行,日期另行通知。 婚礼日期敲定后,胡某却称当天已安排拍摄无法为张某提供服务。张某便要求胡某退还此前支付的定金,胡某则认为无法提供拍摄不是因为其个人原因造成的,只能退还部分定金。 张某不接受胡某的方案,便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婚庆服务合同,胡某双倍返还定金4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婚庆服务合同履行推迟系疫情影响,属不可抗力,故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事由不可归责于双方任何一方,因此原、被告均无过错。 原告通知被告婚礼延期举办,因被告另有拍摄计划无法为原告提供拍摄服务,故根据本案具体情况,该服务合同应当予以解除。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庆服务合同,被告退还定金2000元。 法官提醒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实...
原告安葬女方的费用是否成立无因管理之债并需要其大儿子予以返还。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公序良俗,应当分成女方死亡前和女方死亡后两个阶段来看。女方死亡前,原告未离婚而与女方同居,确实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原则。但女方死亡后,原告在没有法定义务且通知女方家人而女方家人未到场处理女方安葬事宜的情况下,将女方安葬,其本身就是善良风俗的表现。原告与女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明知其对女方无法律上的安葬义务,但主观上仍为避免对女方有安葬义务的人利益受损而将女方安葬,客观上该安葬行为也有利于对女方有安葬义务的人。原告虽然在女方的墓碑上将女方称“爱妻”,但不能否认原告安葬女方的行为在法律上有利于对女方有安葬义务的人。故原告安葬女方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二审法院认为,原告在有合法妻子的情况下,公然以“爱妻”“丈夫”名义办理女方的丧葬事宜,宴请亲友和刻碑留记对外“公示”,该民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也不符合&ldq...
在很多情况下(包括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都需要在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向该员工支付相应金额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还应当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01 问题的提出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那么问题来了:若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期间未领取任何工资等收入,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如何确定该员工“月工资”、按什么标准计算该员工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02 现有法律法规:“应得工资”的确定 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
裁判要旨 当事人申请再审针对的裁判文书应当是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81条关于“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并不包括“按撤回起诉/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故当事人就人民法院作出的按撤诉处理的民事裁定提出再审申请,无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63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印正德包装印务成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波,住四川省广汉市。 再审申请人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芳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印正德包装印务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印正德公司)、刘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知民终7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五芳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