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4-19 2022
    百问通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二)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主编 我们认为,除非合同有明确约定,否则在判决合同继续履行的同时适用定金罚责是不妥当的。主要理由:根据《民法典》第 587 条之规定,定金罚则适用的前提是“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以当事人根本违约为前提条件。在买卖合同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者交付标的物,相对方主张继续履行,说明合同暂时处于迟延履行状态而合同目的仍然可能实现,尚未达到履行不能的程度。此时,守约方可就其所受损失要求违约方予以赔偿,但不宜适用定金罚则。如果当事人对继续履行和定金罚则同时提出主张,人民法院应告知其选择其一,并在当事人拒绝选择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判断。例如,如果仅仅交付了定金,合同并未开始实际履行,违约方拒绝履行合同的,可以适用定金罚则,解除合同;如果合同已经开始履行,标的物已经运输在途,则可以判决继续履行合同,排除定金条款的适用。需要注意的是,不适用定金罚则并不意味着...
  • 04-19 2022
    百问通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据此,证成不当得利请求权需要以下五个构成要件: (1)一方受有利益 (2)另一方受有损失 (3)损失与获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获益没有法律原因 (5)不存在不当得利的排除事由 根据《民诉解释》第91条的字面含义,前四个要件作为“产生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应由主张不当得利一方(下称权利人)承担证明责任,第五个要件作为抗辩事由应由相对人(下称义务人)承担证明责任。有疑问的是,第四个要件“获益没有法律原因”乃消极证明事实,权利人难以完成举证,相反,义务人证明“获益存在法律原因”似乎较为容易,只需证明存在合同、侵权、无因管理等法律原因即可,是否应考虑举证的难度,由义务人承担“获益存在法律”的证明责任? 一、由义务人承担证明责任的主张 论者认为,积极事实对应一个确切的点,而消...
  • 04-12 2022
    百问通
    注意:部分待遇要根据各个地区的地方立法确定 1.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2.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3.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4.工作小时数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注:上述计算公式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时用于计算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的法定工作时间,进而判断有无延长工作时间。 5.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月。 6.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月)。 7.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月)÷8小时。 8.计时工资=工资标准×应支付工资的期间。(工资标准依据双方的约定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9.计件工资=计件单价×计件数量。(具体根据实行的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计件方式,以及双方约定的具体计算方法确定) 10.提成工资=提成基数×提成系数。 11.奖金、津贴和补贴、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根据双方的约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法律法规的规...
  • 04-12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旨: 现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兼职律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没有就律师是否能够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也未将从事律师执业的人员纳入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因此即使法定代表人具有律师身份也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案例索引《曹威与苏州永翔五金塑胶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2019)苏民申5373号】 争议焦点:律师能否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裁判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一、关于曹威对戴建军等接受利德皮膜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永翔公司董事提出的异议。本院认为,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终8551号民事裁定已经生效,其中认定戴建军作为律师担任永翔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且现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
  • 04-12 2022
    百问通
    编者按 为更好地应对解决本轮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围绕人民群众和企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修订完成了《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2022年版)》,现将《系列问答三(2022年版)》予以印发。 2022年4月10日 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三 (2022年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修订课题组* 问题1、人民法院处理涉疫情合同纠纷案件时,应遵循哪些具体的裁判原则? 答:合同纠纷案件量大面广,涉及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备受群众关注。人民法院处理涉疫情合同纠纷案件时,要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并坚持做到以下四点:一是信守合同,促进发展。依法妥善审理合同纠纷,对于疫情期间合同可以履行的,应促成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对于确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合同不能按约履行的,应更多考虑引导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采取替代履行或者延迟履行等方式,维持合同的稳定性,确保“五个中心”核心功能稳定运转,实现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二是共担风...
  • 04-08 2022
    百问通
    争议焦点 婚前男方母亲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并签订赠与协议,自愿把房屋赠与儿子居住,儿子对房子只有居住权力,没有其它的权力;在母亲健在期间,儿子无权将此房屋进行买卖或赠与,如违背此赠与条件,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后男方与女方登记结婚,男方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将房屋所有人增加了女方,产权登记所有人为男方与女方两人,共同共有。 男方母亲要求解除赠与协议返还房屋,法院认为,结合房屋买卖的相关情况及2007年房屋更名到男方名下的行为,说明案涉房屋的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在此情况下,赠与协议所涉房屋已经因登记在男方名下而实现赠与行为。且案件审理过程中,男方母亲及男方均存在对案涉房屋赠与男方原因的相关陈述。故男方作为案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名字添加女方的行为系其作为物权人对房屋的处分,男方母亲诉请不予支持。 诉讼请求 男方母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男方母亲与男方于2008年12月30日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书; 2.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男方、女方向男方母亲返还房屋;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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