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5-31 2022
    百问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满足一定条件时,由该单位通过向劳动者授予一定比例股权等方式进行股权激励,作为该劳动者的额外报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股权激励发生纠纷,一般情形下应当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二、在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案件中,用人单位提出时效抗辩的,仲裁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关于特别时效的规定。   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即便劳动者个人也存在过错,只要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规定的情形,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全额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四、劳动者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对于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期间收到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要求返还的,不应支持,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在职期间违反保密义务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者主张该约定无效的,应予支持;劳动者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   六、劳动合同对调岗没有明确约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 05-11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旨】 在没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的住址或者约定送达地址为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中所载住址的情况下,法院按照与受送达人居民身份证上所载住址不符的地址邮寄送达诉讼文书未果,而直接适用公告送达,损害了受送达人正常参加诉讼的权利,审判程序不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62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云南省师宗民科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师宗县丹凤镇大石坡。 法定代表人:彭兴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治勇,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社,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宣威市金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宣威市板桥镇歌乐村。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治勇,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社,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宣威市太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宣威市板桥镇歌乐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彭兴福,该公司执行董...
  • 05-1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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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合同文本载明的合同主体与签章载明的主体不一致时,应综合考察合同签订的背景、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以及对方当事人对权利外观的认知等情况,确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案号:(2015)民提字第160号 关于华瑞公司是否为诉争合同主体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第一,从诉争合同文本来看,合同的甲方一栏载明为"大庆市福铭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合同的乙方一栏载明为"山西华瑞煤业集团第八工区项目部",整个合同的文本当中未出现高华公司。不过,合同的签章乙方一栏所盖印章为"山西华瑞煤业有限公司八工区高华建设工程公司项目部"。如何认定该印章所代表的民事主体,结合诉争合同的签订背景,于洪伟、李冬梅在诉争合同之前,分别于2012年10月9日、22日与名为"华瑞煤业集团第八工区项目部"的甲方签订了《山西华瑞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露天煤矿施工合同》。该2份合同就涉案车辆的施工营运与月还款作出约定,2份合同所盖印章亦为"山西华瑞煤业有限公司第八工区高华建设工程公司项目部"。而于洪伟、李冬梅提供给八工区项目部进行运营施工的涉案车辆是由福...
  • 05-11 2022
    百问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债权转让后,只有通过合法的形式通知债务人,转让才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即债权受让人无权要求债务人向其履行义务。 既然是通知债务人,那么债务人获得债权转让消息的方式就是被动的。如果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未通知债务人,即使债务人通过其它渠道知晓了债权转让的事实,也不能由此认定债权转让已经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再13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据此,债权转让自通知到达债务人时,该转让对债务人始...
  • 05-11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旨】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8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为准;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双方当事人虽在《买卖合同》上写明了签订地点和送货地点,但未明确将该签订地或是送货地作为约定管辖法院所在地,故不能直接将上述地点认定为约定的合同履行地点,并由此确定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
  • 05-0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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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庭在审理案件时,经常遇到因当事人避而不见而导致诉讼文书送达难的问题。实践中,面对这种情形,往往直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但是造成了诉讼拖延等一系列问题。应当如何解决这种问题? 送达难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经常遇到的问题。2012年8月31日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针对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作出修改,修改了留置送达的规定。如果有证据表明受送达人就在其住所居住,但却避而不见,即可认为属于“拒绝接收诉讼文书”,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名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但是,如果受送达人及其同住成年家属,确实不在其住所内居住生活人民法院就不能采取上述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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