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4-02 2022
    百问通
    作为用人单位,也就是用工主体,劳动用工的规范性不管对企业还是对劳动者而言,都相当重要,如今劳资纠纷日益凸显,用工成本加大,如何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企业效益之间寻找平衡点值得我们去探索。本文主要从如何规范企业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 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一般根据劳动合同期限不同,试用期在三个月-六个月之间。这里重点说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要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比如绩效考核制度,劳动合同说明了要...
  • 04-02 2022
    百问通
    《物权法》时代,按以物抵债的约定时间划分,分为未届清偿期的以物抵债和已届清偿期的以物抵债。对于未届清偿期的以物抵债,通说认为,具有流质条款的性质,应认定无效。对于已届清偿期的以物抵债,学说上则有“代物清偿说”与“诺成合同说”之区别。齐精智律师提示《民法典》颁布后上述学说不再妥适,无论履行期届满之前还是之后都不能依据禁止流质而判定无效。 本文不追浅陋,分析如下: 一、《物权法》时代,履行期限届满前有关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以物抵债就归属于债权人的约定,因违反禁止流质或流押的规定的无效。 1、《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2、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论述:①要旨:《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均规定,抵押权人(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法律设定禁止流抵、流质的目的主要是基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考虑,防止居于优势...
  • 04-02 2022
    百问通
    妻子生前立下遗嘱 婚前的房子赠与弟弟 但丈夫李先生仍可常住 但前段时间 李先生发现 妻弟把房子挂网上出售 这会影响自己居住吗? 妻子将房子赠与弟弟 许诺丈夫李先生仍可居住 2006年,李先生与许女士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2014年1月,患病的许女士立下遗嘱,表示自己过世后,将她和李先生住的房屋赠与其弟许先生,但李先生再婚之前仍可居住其中。 2016年初,许女士病逝后,许先生与李先生为许女士遗产对簿公堂。经查,这套房屋为许女士婚前财产。 2016年11月,洪山区法院判决该房屋归许先生所有,李先生拥有该套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判决后,李先生一直居住在该套房屋内,许先生未曾打扰。 发现妻弟将房子挂网上卖 李先生申请居住权强制执行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物权编新增了居住权相关规定。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方式设立,也可以通过遗嘱方式设立。无论是通过合同还是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都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这既是对居住权人自身权利的有效保护,也可以避免设有居住权的房屋在后续买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法律风险。 今年初,李先生发现自己...
  • 03-29 2022
    百问通
    以房抵债实质上属于以物抵债,又称代物清偿,是指债务人难以清偿到期的金钱债务,而在原债权债务届满前或届满后与债权人达成的以其所有的房屋折抵所欠债务的行为。主要特征是双方当事人达成以债务人转移房屋所有权替代原合同所约定的金钱给付义务。那么,在以房抵债过程中应注意什么呢? 一、以房抵债是债务人对原债务履行方式的根本变更,需要双方当事人有明确的变更履行方式的意思表示。如果单单一方提议债务人以房抵债,不能形成以物抵债的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最高法民申112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以房抵债是指债务人难以清偿到期的金钱债务,而在原债权债务届满前或届满后与债权人达成的以其所有的房屋折抵所欠债务的行为。因此,以房抵债是对原债务履行方式的根本变更,需要双方当事人有明确的变更履行方式的意思表示,即存在用特定物清偿债务的合意。” 二、以房抵债在完成房屋变更登记之前,以房抵债协议并不形成优于其他债权的利益,不能认定由此而产生的物权期待权及物权本身。但是,以房抵顶工程款形式,是承包人就涉案工程所享用建设工程...
  • 03-29 2022
    百问通
    北京市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 未订合同,用人单位事先通知可免责支付双倍工资 案情简介 陈某于2017年2月5日入职某教育咨询公司,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陈某的岗位为客户服务,月工资为6000元。2020年2月3日,教育咨询公司发电子邮件告知滞留在河北家乡的陈某将与其续订劳动合同,陈某回复称,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现阶段无法回到公司续订劳动合同,也无法通过快递接收劳动合同文本,其将在返回公司后第一时间与公司续订劳动合同。2020年4月8日,陈某从河北家乡返回北京,由于双方未能就工资调整达成一致,陈某未与教育咨询公司续订劳动合同,并于次日离职。2020年5月6日,陈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教育咨询公司支付2020年2月5日至4月8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2828元。 处理结果 经仲裁委释明,陈某撤回其仲裁申请。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在劳动...
  • 03-17 2022
    百问通
    近期 疫情防护形势严峻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 警方提醒广大人民群众 以下30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 及法律后果一定要了解 01 违反疫情防控管控社会管理秩序行为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的 ▼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 ▼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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