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债权转让时通知债务人的目的是避免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或加重履行债务负担,对通知的形式并无具体法律规定。从避免发生纠纷的角度看,债权人如能书面通知并由债务人签字认可是最佳形式,但如果债权人以登报的方式通知债务人,亦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 案例索引:《陕西九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神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2020)最高法执监244号】 争议焦点:债权转让后直接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债务人是否合法? 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本案应否将美环亿速公司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对于变更、追加申请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以看出,变更申请执行人主要有两个条件,一是原申请执行人依法转让了债权;二是原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债权的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