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03 2022
    百问通
    导读 因为将室友出轨私密照发给对方女友,重庆男子谢某被起诉侵犯隐私权。近日,该案的一审判决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 具体案例 2020年8月21日晚上11时许,谢某因无法进入位于重庆万州区的出租屋,就从内窗翻窗进入出租屋内。谢某进房间后,发现床上躺着室友陈某及冉某,随即用手机拍照和录制视频,并将部分照片发送给了陈某的女友,导致该照片传播。  随后,冉某将谢某诉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谢某删除照片、视频,道歉并且赔偿1万元精神抚慰金。"谢某擅自将我的私密照片通过短信、微信和QQ等方式发送到学院众多老师及同学手机,并言语间谣传我出轨、侮辱我。我知晓后要求谢某停止侵害并删除照片、视频,然他置之不理,致使我的名誉及精神受到严重损害。" 谢某则认为,他将陈某同他人共处一室的情况告知陈某女友并无不当,此外除将有陈某面部的照片发给陈某女友外,未向外传播其他照片和视频。"我拍摄(照片)的房屋是我们共同租住的,并非他的私密空间。" 万州区法院一审认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
  • 03-03 2022
    百问通
                                          “砍头息”违法吗?                                    借条怎样写才能完美避坑?                                      弄丢借条原件怎么办?                                      我们聚焦民间借贷                                   为您解答借钱欠钱那些事儿~...
  • 03-03 2022
    百问通
    编者说明: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113.死亡赔偿金能否视为遗产 问: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某甲因某乙驾驶机动车肇事身亡。某甲的妻子某丙,未成年子女某丁、某戊向法院起诉某乙请求赔偿损失,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25万元人民币。诉讼进行中,某己向人民法院申请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请求将死亡赔偿全作为某甲的遗产直接判归某己,以清偿某甲生前所欠某己30万元人民币的债务。那么,死亡赔偿金能否视为遗产? 答:民法理论上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历来有两种解释。一种是根据“扶养丧失说”,将其解释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另一种是根据“继承丧失说”,将其解释为财产损害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实质上是摒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修改,法释〔2001〕7号)所采取的“扶养丧失说”的立场,将死亡赔偿金解释为财产损害赔偿金,可以认为...
  • 03-03 2022
    百问通
    来源:江西高院、住建法律综合整理   一直以来,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都属于格式条款合同,开发商为了降低“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违约风险,在合同中明确表示违约责任固定为几千元或将违约金的比例调得极低。购房者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和逾期办证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是在违约金额上苦于“合同约定”难以支持购房者诉请,为了解决该问题,江西高院印发《开发商逾期交房、办证违约责任纠纷案件审判指引》明确“开发商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违约金约定低于日0.5‱(年1.8%),视为无效格式条款,按银行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开发商逾期交房、办证违约责任纠纷案件审判指引 为妥善处理开发商逾期交房和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纠纷案件,统一全省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尺度,提高审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
  • 03-03 2022
    百问通
    保证期间,是指按照当事人约定或依法律规定确定的,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能够有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长期限。 民法典施行后, 保证期间是六个月还是二年? 过了保证期间, 保证人还需承担保证责任吗? 保证期间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保证期间怎么算? 01 保证期间晚于主债务履行期限 有效! ——保证期间按照约定来 2021年1月30日,黄某向姚某借钱,张某自愿为黄某担保。黄某出具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姚某人民币5万元,于2021年3月30日前归还,张某自愿为黄某担保,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后半年。张某在该《借条》上签字。2021年10月12日,姚某将黄某与张某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调解时,由于保证期间属于人民法院主动审查的事项,法官就保证期间向姚某进行了释明。本案中,姚某与张某就保证期间进行了约定,且约定的保证期间未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未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约定有效。张某的保证期间按约定计算为2021年3月31日起六个月。姚某与张某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推定为一般保证。姚某未在保证期间内对黄...
  • 02-25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旨:债权转让时通知债务人的目的是避免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或加重履行债务负担,对通知的形式并无具体法律规定。从避免发生纠纷的角度看,债权人如能书面通知并由债务人签字认可是最佳形式,但如果债权人以登报的方式通知债务人,亦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   案例索引:《陕西九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神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2020)最高法执监244号】   争议焦点:债权转让后直接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债务人是否合法?   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本案应否将美环亿速公司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对于变更、追加申请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以看出,变更申请执行人主要有两个条件,一是原申请执行人依法转让了债权;二是原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债权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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