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14 2022
    百问通
     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中国旧时婚姻的缔结,有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互相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彩礼是男方诚心求娶女方,所表示出的一种尊重的态度。然而近年来,“天价彩礼”现象层出不穷,使得彩礼习俗日渐变味,甚至演化成不正当的攀比之风。天价彩礼让人望而生畏,让许多有情人不能“终成眷属”,甚至有些家庭为此债台高筑。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明确规定,任何人都不得把婚姻当作敛财的一种方式。给付彩礼必须要看家庭实际情况,要以自愿为原则。但同时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对方赠送聘金、彩礼,可一旦出现悔婚、离婚,彩礼的归属常常会引发各种矛盾纠纷。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结婚后是否还能要求返还彩礼? 裁判要旨   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为表达感情、出于自愿所给付的易损耗的日常用品,赠送价值较小的物...
  • 03-11 2022
    百问通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李某向朋友张某借款50万元用于购买化工原料,由朱某做担保,并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利息为月息2%,按月还息,一年后偿还本金。自2020年1月起,李某无法正常按月付息,借款到期后,经张某多次催要,李某以资金紧张为由,迟迟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和朱某共同承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息的责任。 【裁判结果】 本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朱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之间的保证合同成立于民法典实施前,约定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全部本息支付完毕为止,视为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案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为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不满二年,故原告张某主张被告朱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被告朱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例注解】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通常要求债务人找第三人为债务...
  • 03-11 2022
    百问通
    投稿作者:李明君,自由法务工作者,曾在法院工作近三十年,主要从事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微信联系方式:wxid_6deh1r2wvacp22;转载请于页首注明来源和作者,侵权必究!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其条款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可见,用工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须的,如果违反规定,法律也规定了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
  • 03-09 2022
    百问通
    合同因违约解除后,违约金条款可否继续适用 问:合同因违约解除后,违约金条款可否继续适用? 答:目前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能否继续适用主要包括两种观点: 一是否定说,认为合同因解除溯及既往消灭,违约金条款失去效力,且债务人根本违约责任已吸收瑕疵履行违约责任,故当事人仅能主张损害赔偿,无权请求支付违约金; 二是肯定说,认为支付违约金的行为,是当事人通过预先设定并独立于履约行为之外的给付行为,且《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我们认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违约责任当然包括合同内定的违约金。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也有明确的司法政策与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八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
  • 03-09 2022
    百问通
    来源 | 平江县人民法院、湖南高院 有些业主买房后并未住人 房子成为空置房 这些人总是有疑问 “为什么没有住进去,也要交物业费?” “我没住就没享受物业服务。”   那空置房要不要交物业费呢?记者日前从湖南高院获悉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缴纳物业费的当事业主杨某败诉,被判缴纳拖欠的物业费。   业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业费 物业起诉 2015年5月,杨某在湖南省平江县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办理了收房手续。同年,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此后,由于杨某一直未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致电催缴,但杨某以未真正入住为由拒不缴纳物业费。 2020年9月,物业公司将杨某起诉至平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近千元的违约金。 庭审中,杨某辩称,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既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而物业公司坚称,虽然杨某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
  • 03-09 2022
    百问通
    近年来,楼市烂尾、开发商资金断链,无法交房,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等频发,银行索要贷款,消费者既拿不到房,还要归还银行的贷款事件屡屡发生。笔者结合多年的办案经验,近年的司法案例,给买受人一点建议或参考。 一、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了买受人在哪些情形下有权解除合同? 1、《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9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
  • 客服
  • 返回顶部
https://affim.baidu.com/cps/chat?siteId=18831979&userId=44142515&siteToken=819bf25604f125c407ed2c41afb6822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