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09 2022
    百问通
    Q问:裁判重大改变!面对假学历,简单一句话就可以合法辞退? A答:虚假学历及虚假的工作经历,不但不具有诚信,还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让单位非常苦恼,可在劳动合同或录用通知书、入职登记表等任一中明确,什么样的学历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如提供虚假学历,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即可。 最新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规定对于以往和稀泥的方式全面作了否定。很多人可能会觉得奇怪,这不是已有明确的吗?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欺诈则劳动合同无效,肯定属于合法解除啊?事实上并没有这么简单,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的裁判机构就认为,劳动者即便提供了虚假的学历等入职,但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没有对劳动者的工作能力提出...
  • 03-07 2022
    百问通
    约定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那么,在合同中如何约定管辖才有效呢? 据此规定,约定管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属于有效约定: 1、约定管辖只能对一审合同或者其它财产权益纠纷案件进行。 2、约定管辖是要式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的形式才属于有效约定。 3、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和发生争议的合同具有一定的联系,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可以选择的范围内进行选择。 4、双方当事人约定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所谓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是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上的职责分工。由于法律赋予当事人约定管辖的权利,那么,当事人就可以在合同...
  • 03-07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旨】 继承权放弃是继承人自愿处分其继承权的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不影响继承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形下应为有效。原《继承法意见》第46条(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2条)所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中的“法定义务”,是指有责任有能力尽法定的抚养义务而不尽形成的债务、被继承人为继承人个人事务形成的债务、支付被继承人的丧葬费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69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世萍,女,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强,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吉林,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罗琴,女,1962年7月11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谢凯夫,男,1992年12月15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贵阳布云岩区。 ...
  • 03-07 2022
    百问通
    《民法典》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齐精智律师提示在权利质押中,登记簿不具有公信力,办理了质押登记本身并不当然意味着应收账款真实性的存在,在质权人不能举证责任应收账款真实性存在的情况下,其仍然不能就应收账款优先受偿。 本文不追浅陋,分析如下: 一、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本身不能证明应收账款的真实性。 1、人民银行不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动产和权利担保的登记机构,具体承担服务性登记工作,不开展事前审批性登记,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2、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簿不具有公信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517页:“在权利质押中,登记簿不具有公信力,办理了质押登记本身并不当然意味着应收账款真实性的存在,在质权人不能举证责任应收账款真实性存在的情况下,其仍然不能就应收账款优先受偿。 鉴于在动产和权利担保中,登记簿仅具有警示和确定优先顺序的功能,不像不动产登...
  • 03-04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旨】 买卖合同纠纷中,在单纯逾期支付合同款的情况下,如没有明确约定的付款时间,且双方当事人事后不能就付款时间重新达成协议,则债权人有权随时向债务人主张欠款,诉讼时效从债权人向债务人进行催要时开始计算。 【案情】 原告桑某和被告某置业公司分别于 2011年 10月19日、2011年 10月21日及2012年 5月22日签署了四份建筑材料买卖合同,合同总价款为5421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方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且向被告方开具了发票,被告方已经支付工程款 39万元,尚欠152100元。原告方多次催要未果,特诉至法院,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52100元及利息(以152100元为基数,自2013年 1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法律规定的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某置业公司辩称,一、 双方当事人之间确实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因合同时间较早,合同的履行情况及付款情况不清楚;二、原告方的诉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应当予以驳回。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 10月 19 日至2012年 5月 22日,原告桑某与被告某置业公司共计签署建筑材料买卖合同四份,因...
  • 03-04 2022
    百问通
    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必备要件之一。然而在实际生活中,行为人所表达出来的意思和其实际想要表达的意思时常会不一致,即意思表示有瑕疵,这就难以达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目,而其中重大误解、欺诈和胁迫是意思表示瑕疵的三种重要形态,民法典规定了因为这三种情形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以获得法律救济。 《民法典》承继了《民法通则》关于“重大误解”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撤销的规定,但都没有对何为“重大误解”进行的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民通意见》第71条对“重大误解”进行了解释:“行为人因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极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这次《民法典总则编的司法解释》第19条通过两款规定予以解释:“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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