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9-21 2022
    百问通
    1. 实际施工人应得工程价款的间接费中不应扣除企业管理费、规费和利润。 裁判观点:华昆咨询价鉴(2019)2号鉴定意见书载明,间接费868,820元包括了企业管理费、规费和利润。因企业管理费与实际施工人的资质无关,且潘传进在建设施工过程中进行了具体的工程管理,故管理费不应从潘传进应得工程价款中扣除。而规费作为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以及按规定缴纳的施工现场工程排污费等费用,因案涉工程由潘传进组织的工人施工,所涉及的五险一金等应由潘传进承担,故规费不应从潘传进应得工程价款中扣除。至于利润,作为施工方的潘传进,其劳力、材料等已物化在建设工程的整体价值中,在潘传进完成的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中铁十二局二公司的合同目的已实现,利润是潘传进理应获得的相应对价,如将该部分利润留给中铁十二局二公司,则基于同样一份无效合同,中铁十二局二公司将获得更多的非法利益,有违合同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故利润亦不应从潘传进应得工程价款中扣除。 ——案件索引:(2021)最高法民终412号 2. ...
  • 09-21 2022
    百问通
    前言: 上月成都一位年轻硕士律师因经济拮据涉嫌盗窃罪的起诉意见书在朋友圈引起热议,很多人对律师知法犯法产生不解和惋惜。 然而笔者通过案例检索发现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进而被吊销律师证,从而断送了律师职业生涯的司法案例不在少数。 下面笔者将通过几个案例,详述律师可能涉嫌的十个罪名,希望律师同行引以为戒、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罪名一:辩护人毁灭证据罪 案号:(2020)云2502刑初4号,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2019年3月,孔某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身为云南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周某接孔某妻子委托,担孔某的辩护律师。 周某共会见孔某6次,并在会见后将孔某要尽快转移此前用于开设赌场的赌博机以防被公安机关查获的意思表示转达蒋某等人(均另案处理)。蒋某等人遂将孔某之前存放于个旧市某仓库内的涉案无证疑似赌博游戏机数百台转移他处藏匿。 裁判要旨:辩护人毁灭证据罪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人毁灭或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的行为。被告人周某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作孔某的辩护人,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其行为已构成辩护人毁灭...
  • 09-2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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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1.董事长作为董事会的负责人,对于公司的总体发展、生产经营等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因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条文的规定,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职时,理应通过法定程序让渡权力或者进行改选,而不能通过个人总体概括授权的方式让渡董事长职权。 2.公司董事长因被采取监视居住而不能正常履行其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职务时,其在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向他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代为行使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职权、保管公司公章印鉴并依法开展公司经营活动”,系将其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概括授权给他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一)关于案涉《债权转让合同》及《债权转让通知书》是否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
  • 09-20 2022
    百问通
    何以琛是深圳某律师事务所的在职律师,担任专职律师期间加入深圳奥特曼公司,从事法律相关事务。后公司解除合同,双方发生争议。 何以琛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47500元及2016年8月1日至8月18日期间的工资6114.94元、加班工资28500元等费用。 仲裁委认为双方不属劳动关系,驳回了何以琛的全部请求。 何以琛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何以琛是律师事务所的在职律师,双方是提供及接受法律服务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对于何以琛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何以琛不服,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法律并未禁止律师在事务所执业的期间与其它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深圳中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何以琛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关于专职律师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问题,公司主张,何以琛是专职执业律师,不能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且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上述法...
  • 09-20 2022
    百问通
    2011年至2014年双方签订的是劳动合同书,2014年至2016年因王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50岁)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   2016年8月,公司通知王梅解除劳务合同。   王梅于2016年9月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仲裁委以申请人主体不适格(申请人超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王梅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公司应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王梅从2007年起至2016年8月从事洗碗工工作,期间从2007年至2014年4月签订的是劳动合同书,2014年4月后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书。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王梅2016年7月的月工资为1873.75元,故公司应向王梅支付七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即1873.75元×7个月=13116.25元。   综上,法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
  • 09-2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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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广州某织造厂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陈某。2007年9月,杨某入职该织造厂,任捻线车间生产部员工。入职后,该织造厂没有与杨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其自行在家乡参保。     2020年4月,杨某身体不适,前往医院检查并住院治疗,诊断为宫颈恶性肿瘤等,住院及门诊治疗总费用14.2万元。经查,上述费用中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为9.3万元,杨某通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了7.6万元。     杨某认为,某织造厂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导致其患病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故将某织造厂和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损失14.2万元。 裁判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织造厂支付杨某医疗费损失1.7万元;陈某对上述判决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中,因某织造厂未为杨某购买社保,理应承担杨某因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造成的损失。因损失赔偿本身系弥补、填补性质,现杨某已通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了7.6万元,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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