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9-1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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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根据原告(债权人)提供的手机录音内容证明,原告与被告(债务人)就双方借款清偿问题商谈时,曾向被告的手机拨打电话,即使接电话的人并非被告本人,但亦足以证明原告主张债权的事实,据此应认定案涉借款诉讼时效于此时中断并应从次日起重新起算,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24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渭南市华州区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杏林三溪村。 法定代表人:薛建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肖依,陕西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潼关县鑫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潼关县桃林路金都商街。 法定代表人:孙晓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未央大道豪盛花园B座503室。 负责人:彭凯旋。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吴应波,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 一审被告:薛建立,男...
  • 09-1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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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查封执行提出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2)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3)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4)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等待房屋解封 房屋查封作为一种执行措施,是有一定期限的,一般不超过三年,即使续封,续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买房人可以等待房屋解封再进行房屋过户。   ▶▶提供担保财产、解除查封 如买房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则可与查封法院协商,由出卖人或买房人自己提供其他担保财产申请解除查封。提供担保财产后,法院解除查封,双方可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可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解除买卖合同,要求卖房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
  • 09-1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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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业主买房后并未入住 房子成为空置房 这些人总是有疑问 “为什么没有住进去,也要交物业费?” “我没住就没享受物业服务。” 那空置房要不要交物业费呢?记者日前从湖南省高级法院获悉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缴纳物业费的当事业主杨某败诉,被判交纳拖欠的物业费。 业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业费 物业起诉   2015年5月,杨某在湖南省平江县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办理了收房手续。同年,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此后,由于杨某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致电催交,但杨某以未真正入住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 2020年9月,物业公司将杨某起诉至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近千元的违约金。   杨某辩称,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既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而物业公司坚称,虽然杨某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服务,故杨某理应...
  • 09-1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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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规则一: 劳动者主张《劳动合同法》第 82 条规定的“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部分,其仲裁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27 条第 4 款的规定;增加一倍的部分属于法定补偿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27 条第 1 款的规定。 裁判规则二: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14 条第 2 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82 条第 2 款的规定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期限超过一年的,不应支持。 裁判规则三: 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合同法》第 26 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劳动者主张按照未订立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四: 与用人单位协商不缴纳社会保险后,劳动者反悔,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应告知当事人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主张权利。   裁判规则五: 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劳动者以缴费年限不足、缴费基数太低为由...
  • 09-1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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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房、没车、没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这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情况。通过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支付宝、养老保险金等存款用于清偿赔偿债务,对破解执行难问题,及时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下面跟着小编去了解更多内容吧!   1、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可被执行     被执行人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答复》(﹝2013﹞执他字第14号)   只要是单位的正式职工,都有公积金,包括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
  • 09-1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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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1.在担保物权人初始提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的情况下,虽然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担保物权人应当在多长期限内提起普通诉讼程序,但因上述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具有法定程序的接续性,只要担保物权人后续并未明显不合理地迟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其初始提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时间,就应当认定为行使担保物权的时间,而不能简单的以后续提起担保物权诉讼的时间作为担保物权人行使担保物权的时间。 2.抵押权是担保物权,并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否则有违传统民法理论。抵押权只存在行使期间的问题,只是依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该行使期间与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相同,随着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中止而变化。也就是说,抵押权行使期间只是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为参照来计算,并不等于对抵押权也要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民再1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继胜,男,194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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