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往往会有一些不为公众所知晓的商业秘密需要加以保护,如客户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线路图纸等,这些商业秘密能给企业带来不同程度的经济利益,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甚至关乎企业的生死存亡。而这些商业秘密,又都为企业内部分特定员工所知晓和掌握。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保障企业的合法利益,创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我国法律对此进行了诸多规制,竞业限制制度便是其中之一。 那么,劳动法对竞业限制是如何规制的呢,企业又应如何利用这一制度进行商业秘密保护呢? 【案例】 甲公司是国内一家著名的互联网公司,主营业务为向用户提供综合互联网服务。陈某于2016年9月5日入职甲公司担任内容平台部高级编辑经理,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其中约定陈某在离职后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甲公司向陈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陈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向甲公司退还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标准为按照陈某离职前12个月税前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的24个月工资总额。 2019年3月12日,陈某离职,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5.3万...
【裁判要旨】 1.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时,是否需要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取决于增加诉讼请求的具体情况。如果该增加的诉讼请求基于新事实或者新证据,原则上应给被告指定新的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以便其能够对新增诉请所依据的新事实或者新证据作必要准备,以充分行使其辩论权。如果该增加的诉讼请求并非基于新事实或者新证据,而是在既有证据基础上对诉讼请求进一步明确或者扩充,则并非一律均需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 2.当事人在庭审中将诉请的损害赔偿数额提高,但是并未提供新证据,而是对其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作了新的阐明。这种对诉请的损害赔偿数额的提高并非典型的增加诉讼请求的情形,并非必须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分众晶视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海光楼**。 法定代表人:王黎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寅,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爱艳,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
【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主体要件,即“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和“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2、程序要件,即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3、实体要件,即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第三人民事权益。4、时间要件,即第三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民终229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徐文娟,女,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上诉人徐文娟因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赣民撤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2013年9月3日,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公司承建包括本案涉及的14#、19#楼在内的某小镇工程,项目经理是赵某。 肖某提交的作业证的内容:欠肖某在某小镇丁建设集团承建的14#、19#楼2016年3月份至2017年1月份工资共计71373元(已扣除2017年1月26日前所有已付工资)。丁公司14#、19#楼项目经理:王某(签字)。 一审法院向王某进行了调查询问,王某称其不是甲公司的项目经理,也不是员工,只是当时从甲公司承包施工某小镇住宅楼,肖某是其施工某小镇住宅楼时找的工人,肖某的劳务费是其支付的,2017年2月23日的作业证是其签的,作业证中的钱应当由其支付,欠肖某的钱还没有付清。 肖某提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自2016年3月起存在劳动关系,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判令甲公司支付欠发工资71373元、待岗生活费39360元、经济补偿金3180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1660元,共计人民币154193元。 仲裁裁决,裁决“一、确认申请人肖某与被申请人甲公司自2016年3月起至2019年2月25日止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2月25日解...
♢ 案例索引:乐平华润与洪客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3344号】 ♢ 裁判要旨:合同双方当事人放弃违约金调整的约定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从主观上看,双方当事人均是为了自身商业利益而从事本次交易活动,是在自愿平等的情形下签订《预租赁协议》和《租赁合同》。从客观上看,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在内容上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应尊重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预先放弃调整违约金的约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为,500万元违约金数额的确定是在保障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违约方承担的最大范围且具有惩罚意义的赔偿数额,这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商业利益角度的决定,应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