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经营者销售的食品的过期时间究竟该如何认定?

发布于: 2022-09-19 15:27
可以这样说,法律上规定的一切权利的行使以及义务和责任的承担等,都是具有一定期限的。一旦超过了规定的期限——也就是人为划定的一个界限,某项权利就不再存在,或者某项义务或者责任就不再承担了。例如,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如果超过48小时,哪怕是1分钟也不能认定工伤。民法中规定了3年的诉讼时效,超过了3年,其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了。刑法对犯罪追究规定了追诉时效,一旦超过了追诉时效,犯罪也就不再追究了。
时间或者说期限,似乎是一个很容易认定的问题。在许多法律纠纷中,时间的经过和认定是一个不可逾越的一个问题。但是,近日一起消费者因购买一瓶酸奶,其结账时间超过了标注的保质时间1分钟,消费者以此为由向经营者索赔的案件还是引发了人们较大的争议。有些人认为,超过1分钟也是超过,也有人认为,消费者的动机值得怀疑等。看来,该如何正确认定食品的保质期限以及经营者销售的食品是否超过保质期限该如何认定,还真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这个问题还真是有说说清楚的必要。
这个案件的案情很简单:消费者小李在某晚间到某超市购物,顺手选了一瓶标价为4.9元的酸奶。结账后,小李看了一眼收据小票,上面显示结账时间为当日晚上8.29分。小李又看了一下酸奶瓶的标签,上面标注保质期为21天,截止时间为当晚8.28分,刚刚过期1分钟。小李认为,超市销售过期食品,依法应当向消费者赔偿,但超市不同意赔偿只同意退货。小李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委托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在调解员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超市赔偿了小李400元结案(《南方日报》202292A04版)。
本案调解适用的法律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关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本案超市销售过期食品当作不过期的安全食品进行销售,认定其构成欺诈是没有问题的,最低应当赔偿人民币500元,消费者小李让步了100元,如此调解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是合法正当的。
但是,笔者在本文并不是要说超市构成欺诈的问题,而是想说像本案酸奶这样的食品该如何认定超过期限问题。
按本案消费者小李的认识以及本案调解人员的认识,认为本案的酸奶是超过保质期1分钟,也是属于过期食品、不安全食品,就本案来说,这当然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这种以结账时购物小票显示时间为时间节点,认定销售食品是否过期以及过期时间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也是不科学的。其理由如下:
首先,食品上标注的保质期或者说食品安全期限是指安全食用的时间而不是指消费者购买的时间,一般说来,食用的时间总是会要迟于购买的时间的。例如,某品牌酸奶标注的保质期是2022年9月18日,或者是2022年9月18日22点,消费者如果在2022年9月18日22点之前几分钟购买了该酸奶的话,那么,待消费者食用时则一定超过了安全食用的期限,如此,标注的安全食用期限则起不到作用。简单的一瓶或几瓶酸奶是这样,如果是一桶豆油或者几包方便面或者更多一些食品,则更会是这样。因此,不能以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结账时间来确定所买卖的食品是否过期,而是应当以消费者食用该食品的时间来确定是否过期的时间,这才是食品上标注保质期限的真正含义。
其次,经营者负有提醒消费者在保质期内食用购买的食品的法律义务。依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不但要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还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这在法律上被称为随附义务,其本质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经营者当然最清楚其售卖的食品的保质期是安全食用的时间,食用是一定在购买之后的,根据诚信原则,消费者在即将过期的前几分钟或者是几个或者十几个小时,购买了一桶5公斤或者更多的食用油,经营者则应当明确告诉或者提醒消费者还有几分钟或者几个小时即将过期的事实,提醒消费者必须在这个时间段内食用才是安全的。在消费者得知该信息后仍然执意要购买的,经营者才算是完全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如果没有尽到这个通知义务的话,则是属于不履行合同附随义务的行为,仍然属于是违约行为,此时,虽然不能认为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但当消费者以履行义务有瑕疵要求退货时,经营者还是有退货的义务的。
再从事实上看,绝大多数经营者在食品临近到期之时,都在明显的位置或者以明显的标注并以优惠的价格促销临近到期食品。我们可以注意到,在一些很正规的商场和超市,你很难看到已经临近过期一两个小时或者若干分钟的食品还在继续售卖,我、因为他们在此之前早就处理妥当了。这既是法律上的要求,也是商业伦理的自然要求,这既是对消费者负责,也是对自己商誉和长远利益负责。

因此,笔者以为,某些商家在临近食品过期的短时间内,如十几分钟或者一两个小时,继续售卖其食品且不提醒告知消费者的,可以认定没有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消费者事后要求退货并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支持消费者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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