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经过是笔者在小红书上发了一篇调侃的笔记,内容是律师情侣之间如何转账,其中提到如果生日给对象转账,最好备注“无条件赠与”,这样分手后就不用返还了,发布后引起比较多的关注和讨论,很多人问什么情况下不需要还,所以我这次根据各地判决书内容,以【Q&A】的形式尽量通俗易懂地解答一下,恋爱期间的花费什么时候需要返还,什么时候不需要返还。 Q1:男方情人节/生日/圣诞节转了520/1314,或者买了礼物给我,是否真如段子所说不用还了? A1:如果他什么都没有备注,那么是的,因为他在节日给你转钱的那一刻,这时候很少人还带着功利目的,他的目的是诉说爱你,感情色彩很强烈,所以这部分钱不用还。——出自(2018)川110792 民初 512号判决书 Q2:男方在恋爱期间请客吃饭、看电影、外出游玩、购买生活用品,这种你来我往的各种支出,要退吗? A2:不需要,这种属于共同消费,不属于不当得利。即使一方在平时消费时支出的较多,分手后原则上也不能再要求另一方返还。——出自(2021)陕1026民初279号判决书 Q3:日常生活中,...
一、机构上,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会员会鉴定; 二、方式上,随机抽取专家,必要时另行委托医疗机构鉴定,在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延长30日; 三、对结果异议上,如果不服鉴定结论,15日内向省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因为是技术而非法律,因而不属于可诉内容,仅可提出再次鉴定的要求。千万不要说不服鉴定,提可提起行政诉讼,这是错误的。 相关依据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
严正声明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30日 13时56分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 近日,本会接到会员反映,“法先生法律大数据”微信小程序未经律师授权公开展示我市及全国多位律师的联系方式等具体信息,小程序中显示的法律顾问与律师达成合作事宜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微信小程序“法先生法律大数据”的备案主体“北京法先生科技有限公司”,由“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全资控股。 本会从未授权“法先生法律大数据”微信小程序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布上述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律师的个人信息进行虚假宣传。“法先生法律大数据”微信小程序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同时,本会将向有关部门反映上述情况,坚决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s://www.beijinglawyers.org.cn/cac/1661839224090.htm 事件起因: 以下有部分内容摘自微信公号“潘均”,潘律师发现一个名称为“法先生法律大数据&rdqu...
☑ 裁判要点 1.退休人员将户籍迁回农村,并自退休以后一直居住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之中,依靠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作为其基本的生活和居住保障,形成了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因此,当原祖宅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无法继续居住之后,其有权申请重修祖宅或者根据规划向所在村民小组和村委会申请宅基地异地建房居住建房。 2.自然资源部2020年9月9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中“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有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附注栏注记的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行再375号 再审申...
民间借贷中, 利息能不能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 应怎样计算本金和利息?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缺少过桥资金欲向原告借款。2019年8月6日,原、被告签署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2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8月6日至2019年10月6日止,共2个月。”原告予以签字确认;被告予以签字并按手印确认。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被告收到原告手机银行转账人民币200000元。” 同日,原告在扣除两个月的利息6000元后,通过手机银行向被告账户转账194000元。审理过程中,原告承认,预先扣除的6000元为利息。 法院审理 裁判要旨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