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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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详情 2012年8月28日,史一龙入职北京蒙某运输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到2018年2月28日。合同还约定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同日,史一龙向公司提交《申请》,内容为“本人于2012年8月28日入职公司,担任送货员一职,因自身原因特向公司申请免于缴纳社会养老、失业、医疗保险,时效与《劳动合同》有效期一致。原因说明为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已缴纳了养老、医疗保险”。 当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1、建立劳动关系时起,乙方自愿不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2、自建立劳动关系时起,甲方给乙方提供每个月1500元的养老、医疗、失业补助金,每月随工资一同发放;3、本协议有效期同《劳动合同》有效期一致。 2017年11月1日,史一龙申请离职。在职期间公司向史一龙支付了社会保险补贴总数为33100元。   2017年12月26日,史一龙到朝阳社保稽核科,投诉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公司为其补缴。公司遂为史一龙补缴2012年9月-2017年10月期间的...
  • 2022-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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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些年来,随着农村的发展,农村土地的规范化使用及管理也被推上了日程。自然资源部前不久下发了《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将无法进行确权登记:   乱占耕地建造房屋   农村里因兄弟分家、宅基地不够的情况很常见,一些农民就将房屋建在了耕地上。但这种行为不符合《土地管理法》中“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原则: 《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而根据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的规定,违法占用耕地将可能面临限期改正或者治理、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建筑物、罚款直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等严重的法律后果。 故此,对于乱占耕地建房的,《通知》明确将其排除在确权登记的范围之外,这进一步展现了国家层面对治理耕地违法乱象的决心和信心。   城镇居民非法购买的宅基地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不少农村“十室九空”。农民不忍自家房屋闲置,想售卖给有需要的人;与此同时,一些城镇居...
  • 2022-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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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索引:锦州美联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孟凡杰劳动争议案【(2021)辽民申930号】 ♢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同时,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亦是法律规定的劳动情形终止情形之一,两者均可产生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效果。本案中,孟凡杰于2014年7月与锦州美联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于2019年4月16日年满50周岁,在劳动合同到期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孟凡杰亦陈述称“2019年11月17日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其与锦州美联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因此终止,并无不妥。原审以孟凡杰虽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退休待遇,认定孟凡杰仍然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锦州美联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在劳动合同未到期限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系违反法律规定,认定事...
  • 2022-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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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 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一些教育机构经营困难 甚至关门停业 一些老师也被迫离职   那么 遭遇被迫离职该如何维权?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图片图片图片某国际学校的经营困难,部分分校关校停业。齐某、陈某作为该校老师,因此被迫离职。此后,二人分别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支持了员工的请求,但涉案某国际学校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认为不应支付任何费用,故诉至法院。 图片法院审理图片案件焦点一、涉案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已经解除。原告表示其并没有向齐某、陈某下达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也没有办理离职手续,因此主张双方未解除劳动合同。但根据被告提交的微信截图显示,涉案学校在微信工作群公告中发布了关校停业的通知,且不再为齐某、陈某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齐某、陈某的参保信息亦显示,社保减员原因为“在职人员被辞退”,证明两人不能在学校处工作是由学校单方面提前终止劳动关系导致,故原告实际已与齐某、陈某在事实上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法院认定原告应向齐某、陈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二...
  • 2022-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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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业主买房后并未入住 房子成为空置房 这些人总是有疑问 “为什么没有住进去,也要交物业费?” “我没住就没享受物业服务。” 那空置房要不要交物业费呢?记者日前从湖南省高级法院获悉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缴纳物业费的当事业主杨某败诉,被判交纳拖欠的物业费。 业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业费 物业起诉   2015年5月,杨某在湖南省平江县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办理了收房手续。同年,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此后,由于杨某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致电催交,但杨某以未真正入住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 2020年9月,物业公司将杨某起诉至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近千元的违约金。   杨某辩称,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既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而物业公司坚称,虽然杨某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服务,故杨某理应...
  • 2022-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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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房屋买卖和租赁中,“买卖不破租赁”可以说是尽人皆知的常识。即如果买房人买到的是一个带有租赁合同的房屋的话,新的房屋所有权人要继续行使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的权利和履行作为出租人的义务,直到原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但是,凡事皆有例外。有这样一起房屋所有权人在房屋买卖过户之前订立的就该买卖房屋订立的房屋出租租赁合同,却被法院判决该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该案基本情况是这样的:厦门市湖里区的老张有一套面积为135平方米的房屋。2017年10月11日,老张与王先生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老张将该房屋以96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先生。3天后,王先生按约定支付房款96万元,老张也按约定于2017年12月13日将房屋所有权变更为王先生,之后由王先生将该房屋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然而,在2017年11月14日,也就是在2017年10月11老张与王先生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之后的一个月另3天时,在该房屋未过户给王先生之前,老张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又和一家电子商务公司签订了一份《厦门市房屋租赁合同》,将该房屋出租给这...
  • 2022-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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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9.出卖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人民法院如何认定出卖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问:甲(出卖人)和乙(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在房屋交付后3个月内为乙办理完毕房屋权属证书。现甲因自身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履行该义务,乙诉至法院,要求甲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赔偿因此给其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应如何认定甲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呢?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文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结合合同自治原则,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之间对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期限有明确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直接依据...
  • 2022-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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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明借款已经还清 出借人却还拿着借条 “投机取巧”来法院起诉 识破这一伎俩的法院 会如何判决呢?   案 情 简 介 2008年8月,许某做工程的儿子资金存在缺口,许某便为其四处筹钱。通过中介,许某认识了唐某,以较高的利息从唐某处先后两次共借款人民币7万元,每次借款许某都出具了借条。   2009年1月至4月间,许某陆续向唐某归还了6万元,由于双方是现金结算,许某每次还款时都要求唐某向其出具收条。   2009年11月,许某联系唐某,在车上将15000元现金还给了唐某,唐某出具了收条,并当场还给许某两张借条,以示欠款的本息全部还清。但实际上,唐某并未将借条原件交还给许某,这也为他之后做出的荒唐之举埋下伏笔。   一晃十多年过去,唐某的经济状况不如往日。2020年的一天,唐某偶然碰到许某,想起自己十年前曾借过钱给他,且借条原件还在自己手里,就想以利息未还清的名义再向许某索要钱款。这样的借口当然遭到许某的拒绝,但唐某却财迷心窍,反而利用自己手里的借条原件向法院提起诉讼,更加变本加厉地请求法院判令许某向其归还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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