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劳动者已达退休年龄,还未享受退休待遇,是否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

发布于: 2022-08-30 09:10

♢ 案例索引:锦州美联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孟凡杰劳动争议案【(2021)辽民申930号】

♢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同时,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亦是法律规定的劳动情形终止情形之一,两者均可产生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效果。本案中,孟凡杰于2014年7月与锦州美联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于2019年4月16日年满50周岁,在劳动合同到期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孟凡杰亦陈述称“2019年11月17日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其与锦州美联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因此终止,并无不妥。原审以孟凡杰虽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退休待遇,认定孟凡杰仍然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锦州美联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在劳动合同未到期限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系违反法律规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民申9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锦州美联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小区曙光街25号。

法定代表人:景建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楠,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辽宁少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孟凡杰,女,1969年4月16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克学,辽宁融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锦州美联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孟凡杰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7民终1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锦州美联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再审本案,撤销二审判决,改判再审申请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主要理由是:1、原审认定终止劳动合同事由和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解除合同是基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原审对再审申请人在孟凡杰在达到退休年龄后为其续交保险的事实性质认定错误,续交保险是为了孟凡杰能够领取其应当享受的职工伤残待遇。3、原审判定再审申请人支付孟凡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济补偿金,事实认定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

 

孟凡杰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孟凡杰与锦州美联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及锦州市人社局对孟凡杰的工伤及劳动能力伤残等级,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同时,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亦是法律规定的劳动情形终止情形之一,两者均可产生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效果。本案中,孟凡杰于2014年7月与锦州美联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于2019年4月16日年满50周岁,在劳动合同到期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孟凡杰亦陈述称“2019年11月17日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其与锦州美联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因此终止,并无不妥。原审以孟凡杰虽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退休待遇,认定孟凡杰仍然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锦州美联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在劳动合同未到期限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系违反法律规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锦州美联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颖姝

审 判 员 姜 峰

审 判 员 关鹿凝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邹洁茹

书 记 员 张雪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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