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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当事人(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可以采取的救济路径有哪些,即具体期限、具体救济方式是如何规定的,本文将就此进行展开,同时希望通过此文,能够让当事人,尤其是案外人,在自身权益因执行受到侵害后,可以更加清楚知晓如何进行有效救济。 一、针对执行行为的救济路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含案外人均可以采取): (1)路径说明: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含案外人),针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的,若申请被驳回,可以申请复议。在此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提出期限,避免逾期,而导致的无法救济。 (2)法条索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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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法律只保护民事主体在诉讼时效的有效期间内的胜诉权,超过诉讼时效有可能带来败诉的风险。换言之,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持续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请求权丧失胜诉权的法律事实,可称为诉讼时效期间,又称为即权利消灭。 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的意义不是鼓励债务人想方设法拖延义务的履行,也不是鼓励债务人不劳而获,不履行债务,而在于: (1)稳定财产关系。免得财产关系长久处于不肯定状态。 (2)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而又无正当理由,说明权利人已不关心自己权利的实现。 (3)有利于法院更好的地收集证据,解决纠纷。如果没有时效限制,年代久远而造成纠纷难以解决。 二、民法典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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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写在前面 公务员投资入股是否违反《公务员》法? 如果违反法律,是否导致合同无效?还是只是不能变更股东的工商登记? 二、公务员投资相关的法律规定 01《公务员法》2019.06.01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第七十四条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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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故意损坏财物罪,是指故意非法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各类公私财物,包括动产、不动产及无形资产。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毁灭、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本罪的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各地有不同标准。由此可见,故意毁坏财物罪中财物及毁财数额对本罪的定罪量刑至关重要,往往是本罪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司法认定的难点。现笔者结合自己近期办理的几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件,就司法实践中故意毁坏财案中财物及毁财案数额的认定,谈几点拙见: 一、财物的范围及毁财方式 财物是指钱财和物资,既包括公有的、也包括私有的,既包括有形的的动产、不动产以及附属物,也包括无形的财产。其中有形财产是指人们的感官能够感受到的实物,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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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strong>【裁判摘要】</strong></span></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1、对于一审法院送达法律文书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一审法院按照农商行营业执照载明的单位名称及地址邮寄法律文书,被送达主体为农商行,快递单回执载明邮件妥投、唐某代收。被送达人及送达地址均无误,至于代收人身份、签收过程、内部转交程序等均非法院送达的审查内容,且一审法院与案涉转让合同注明的农商行联系人、时任农商行副总经理陈某某电话确认邮件收讫,故一审法院以妥投回执认定法律文书成功送达并无不妥。农商行对法院直接或通过对方当事人向代收人提供单号致使其截取快递并隐瞒诉讼的怀疑,亦缺乏事实依据。</span></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2、本案在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农商行并未提起上诉,亦未提供客观上导致其不能行使诉权的合理理由。在此情况下,农商行直接向本院申请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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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 第十三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谓混合共同担保追偿权,是指同一债务同时存在人保与物保的情形下,某个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享有依法要求其他担保人予以分担的权利。关于此问题,学界历来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赋予担保人互相间的追偿权,在同样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下,若有的担保人承担了全部债务,有的却分文未出,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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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外人基于租赁权提出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处理 1. 承租人基于不动产或动产被抵押或查封之后与被执行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提出执行异议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 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停止对执行标的的处置或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该不动产或动产的,不予支持。 2. 承租人基于不动产或动产被抵押、质押或查封之前与被执行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或动产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停止执行作出裁定。因此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根据以下情形进行处理: (1)承租人在租赁物被查封之前已与被执行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并已按约支付租金,且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的,对承租人要求阻止交付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对其要求停止对执行标的处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承租人在租赁物被抵押之前已与被执行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并已按约支付租金,且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抵押权人或首查封法院的申请执行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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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记:他们的恶,已经超出文明社会能够承受的底线…… 央视客户端:6月10日,网友发布网帖称河北唐山机场路一家烧烤店多人起冲突,疑因男子酒后搭讪女子,后多人对女子进行殴打。机场路派出所回应,有出警。 视频来源:沸点视频 10日下午,唐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来广普向媒体表示,上述案件嫌疑人已经锁定,公安部门正在抓捕。 事件发生后,视频经过网络曝光,迅速占据了社交媒体的热搜,对此,法务之家特邀北京刑事辩护律师丁海洋对此事件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了评论。 从网络披露的视频来看,白衣女子正常就餐,涉事男子酒后上前搭讪并动手动脚,遭到女子反对后实施侵害,多人参与殴打白衣女子。众所周知,在为其三年的“扫黑除恶”斗争中,极大提高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净化了社会治安环境。在“扫黑除恶”常态化的条件下,唐山这起案件的画面让人震惊。我们不禁要问,“除恶务尽”做到了吗?一些习惯于滋事、扰序的黑恶势力,是否存在死灰复燃的可能性?也让人联想到背后是否有“伞”? 警方通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