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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交付行为的性质认定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的难点之一。实践中,当事人的转账或者红包是否构成赠与或者共同消费支出,应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审查是否存在四种特殊情形,即金额是否为特殊数字,是否在特殊时间给付,是否有特殊附言,以及当事人是否有特殊关系。如果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则一般应当认定为赠与或者共同消费支出;如果不存在,则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 1.关于特殊金额与特殊时间的认定。特殊金额与特殊时间、特殊数字密不可分,在给付金额中所涉及的数字应考虑是否涉及以下情形:是否为节假日期间的给付或者所涉及的数字与金额既包括法定节假日、全国性传统节日及部分民族、部分地区的传统节日,还包括部分民族的传统节日,以及某些国外节日,可根据双方的共同生活范围、宗教信仰等将部分在当事人之间熟知或者纪念的节日包含在内。是否为当事人生日期间的给付或者所涉及的数字与金额,包括农历生日、公历生日等。还可根据当事人关系亲疏程度等情况,将第三人(如父母等亲属)生日包含在内,且应包含代表当事人年龄的数字与金额。是否为代表有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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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保有量也在不断提升,开车已经成为许多人日常生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之而来的“停车难”也转变为城市生活邻里矛盾的突出问题,成为了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的拦路虎,拥有可以供家庭专用的固定车位越来越成为每个家庭的刚需。 《民法典》第276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车位是小区业主共同生活的重要辅助设施,性质上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那么,如何才算满足了业主的需要?开发商是否有权利向小区业主以外的人出售产权车位?司法实践中似乎存在着不同理解。 诚然,有的地区直接通过立法规定车位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人,例如,《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20修正)第62条第1款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位,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停车位,应当出租给业主、使用人停放车辆,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停车位满足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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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提示 自2011年2月我国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规定为危险驾驶罪以来,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但同时危险驾驶罪的适用也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如醉酒驾驶超过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电动车”)能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就存在较大争议。不论是醉酒驾驶还是超标电动车都和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有密切关系,所以醉驾超标电动车的刑法规制问题已经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的行为,法院多将超标电动车认定为机动车,适用危险驾驶罪。而今天分享的案件,法院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醉驾超标电动车行为未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主要无罪的辩护理由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适用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关于“机动车”的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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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假期到了 大家的应酬和聚会慢慢增多,法官用实际案例告诉大家酒桌上这些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1:酒后摔倒致死,家属将餐馆、酒局组织者、共饮者告上法庭...... 陈某等10人在某餐馆聚餐。陈某用餐后在下餐馆楼梯过程中摔倒,头部与楼梯转角平台的墙体撞击,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判决陈某应自负55%的过错责任。餐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设置醒目防滑警示标志,踏步及楼梯设计不规范对安全性产生影响,应对陈某死亡损失承担25%的赔偿责任。徐某红等6人作为白酒共饮人应对陈某死亡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最终,结合在案证据,法院判决某餐馆赔偿278104.95元,徐某红赔偿47483.96元,徐某平等5人各赔偿3.5万元。 案例2:男子饭局上主动敬酒后猝死,同桌饮酒人也要担责! 饭局上,吃饭过程中,温某因为要开车没有喝酒,其余人也没有向温某劝酒。结束时,温某主动拿起酒杯敬酒而喝了少量酒。 用餐完毕后大家相继离开,温某走出饭店后却突感身体不适。李某见状告知其余人,并由其一人开车载温某去医院救治。但李某住在外地,对道路不熟悉,导致来回绕路。温某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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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于送达地址约定诸如“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封面记载的地址、电传号或其他联系方法送达对方”等内容的,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进入诉讼程序后,人民法院依据上述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材料被退回,退回之日应视为送达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20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剑羽,男,1959年9月3日出生,汉族,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320号怡森滑冰馆一至三层。 负责人:俞东红,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舒芳,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涛,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 一审被告:合众天成(福建)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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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积极服务新办企业,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为助力新办企业持续稳健发展,防范企业初创时期出现劳动用工风险,我们制定了《新办企业规范劳动用工指引》,旨在通过问答形式将劳动用工法规政策融入企业开办和日常管理,力求简单明了,方便实用,供新办企业参考使用。 目 录 一、招聘入职 二、劳动合同管理 三、规章制度 四、 附则 1.劳动合同 ( 示范文本 ) 2.集体合同(示范文本) 3.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参考文本) 一、招聘入职 1、单位发布招聘广告或启事时有无注意事项? 招聘广告或启事中必须杜绝出现歧视性内容。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故在发布招聘信息时,除工作性质特殊并不受歧视外,不得对性别、户籍等作出条件限制。 2、公司可以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吗? 不可以。《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3、用人单位可以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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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离婚后财产纠纷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有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适用前述规定认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需从三个方面予以考虑,其一,被告必须在该地住满一年;其二,一年时间必须是连续的,不能中断;其三,到起诉时为止,被告还在该地居住。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辖92号 原告:方燕丹,女,198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 被告:张刚,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山路10号7栋0410室。 原告方燕丹与被告张刚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徽相山法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方燕丹诉称,方燕丹、张刚于××××年&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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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里,有人可能会因为信用卡逾期还款,以及还不上房贷、车贷等产生了负面的信用记录,从而导致被法院列为失信黑名单,进而被限制高消费。很多人都在潜意识里将失信与限高视为同一件事,然而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失信和限高是不等同的。 “失信”和“限高”,你也分不清吗?下面我们来具体讲述一下 一、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就可以对他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吗? NO,“失信”的适用条件更严格,“准入门槛”更高。 限高就是限制高消费的简称,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限高"的对象是泛指一个群体,即是说,除了被执行人以外,也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等。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俗称老赖。"失信"的对象是被执行人本身,除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需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