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诉讼时效制度旨在通过适当的限制,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进而稳定相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维护社会交易秩序。为了避免不当的扩大诉讼时效适用范围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典》第19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做出了具体规定,本文笔者结合相关司法实践,归纳五大类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以供实务参考。 一 请求权与诉讼时效 民事权利以其权利内容不同,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及形成权。我国通说认为,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而支配权、抗辩权及形成权因其性质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1] 若某类请求权基于特殊立法目的被排除适用诉讼时效,则该请求权不适用时效起算、中断、中止等规则,该请求权的义务人也不能以时效届满抗辩。由于诉讼时效制度具有法定性,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自行约定某种权利适用或者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约定无效。 《民法典》第196条沿用了《民法总则》(已失效)第19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