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诉讼时效的“5类”请求权

发布于: 2022-08-01 09:11
引 言
诉讼时效制度旨在通过适当的限制,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进而稳定相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维护社会交易秩序。为了避免不当的扩大诉讼时效适用范围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典》第19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做出了具体规定,本文笔者结合相关司法实践,归纳五大类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以供实务参考。

请求权与诉讼时效

民事权利以其权利内容不同,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及形成权。我国通说认为,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而支配权、抗辩权及形成权因其性质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1]

 

若某类请求权基于特殊立法目的被排除适用诉讼时效,则该请求权不适用时效起算、中断、中止等规则,该请求权的义务人也不能以时效届满抗辩。由于诉讼时效制度具有法定性,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自行约定某种权利适用或者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约定无效。

 

《民法典》第196条沿用了《民法总则》(已失效)第196条对不适用诉讼时效情形的规定。《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规定的请求权虽未见于《民法典》第196条,但《民法典》第196条第4项为兜底条款,故《民法典》施行后《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仍然适用。笔者在前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对性质相近的请求权进行梳理与整合,归纳 “五类”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并结合司法实践进行分析,以供实务参考。

 

 

“五类”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一)基于投资关系、存款、公募债券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1.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第3项规定:“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其原因在于充足的资本是企业开展对外经营活动的保障,也是企业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担保,缴付出资请求权不应该受到时效的限制,否则有违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充实原则。[2]

 

由于法律未对投资关系形式作限制,故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伙企业等均可适用本项规定。【参见(2016)最高法民终745号民事判决书、(2017)浙民再240号民事裁定书】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19条第1 款规定:如果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可要求其依照章程缴纳出资,该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是指股东出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股东没有按期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目前我国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自主约定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其已经缴纳的出资暗中撤回的行为。该行为既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也侵犯了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包括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等。

 

另外,《公司法解释(三)》第19条第2款还规定,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权亦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

 

虽然公司债权人与公司之间构成债权债务关系而非投资关系,但公司债权人基于对公司资本的信赖与公司进行交易,其债权的实现有赖于股东适当而全面的出资。如果公司怠于行使缴付出资请求权,将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故而法律赋予公司债权人相应的诉权。[3]

 

2.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第1项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源于:首先,存款本息的请求权没有特定履行期限,存款人可以随时请求金融机构兑付,难以确定诉讼时效何时起算。其次,存款关乎民众生存利益,存款本息的请求权具有一定的社会利益。[4]

 

值得注意的是,权利人请求返还的对象应为有资质的金融机构吸收的存款,请求返还非存款性资金(如保险、基金、理财产品等)仍受诉讼时效限制。在(2018)粤09民终458号合同纠纷案中,上诉人珠海保安公司于1997年将550万涉案款项工程质保金存入电白县交通合作基金会,并于2017年起诉要求交通合作基金会返还涉案款项。法院认为,交通合作基金会经营范围仅限于吸收会员闲散资金入股、融通会员内部资金互借,并不面对不特定公众,依法不具有金融机构吸纳存款的资格和职能,因此,涉案款项不属于《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第1项规定的“存款”,珠海保安公司请求交通合作基金会返还款项的请求权应当依法适用诉讼时效。

 

此外,请求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权利人不限于存款人本人。在(2014)邢民三终字第9号储蓄合同纠纷案中,赵小林在1996年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在农行存款七千元,赵小林去世后,其继承人在2011年意外发现了工作人员出具的存款收条。法院认为,虽然赵小林继承人没有银行存单,但收条中明确注明了所收现金的起存时间、存期以及年利息率,明显具备了储蓄性质,且农行提交的原始存单凭证证明了涉案收款条中载明的存款确实存入了银行,因此本案属于储蓄合同纠纷,赵小林继承人请求农行返还存款本金及利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3.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第2项规定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源于:国债、金融债券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有国家或者金融机构的信誉做担保,认购人基于对国家或金融机构的信赖购买债权,其投资具有类似于储蓄的性质。[5]

 

如果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仅限于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定主体认购,将不涉及公共利益,相应的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如(2015)民申字第1792号合同纠纷案中,机场股份公司为企业债券发行人,赛格公司承销了该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并替其向债券持有人兑付了本息。赛格公司在十五年后起诉机场股份公司,请求其返还相应垫付款项。法院认为,虽然本案所涉债券属于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但是《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第2项的情形不适用诉讼时效主要是出于公众利益的考虑。赛格公司作为债券承销商,与最终认购人并非处于相同的地位,不属于该条款所考虑保护的对象。

 

(二)不动产物权人和登记动产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民法典》第196条第2项规定,不动产物权人和登记动产物权人请求返还财产的,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该项规定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 行使请求权的主体是不动产物权人或者登记动产的物权人

 

首先,无论是否已经登记,不动产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均不适用诉讼时效。其次,依法登记了所有权的动产物权人请求返还原物亦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此类特殊物产包括《民法典》第225条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再次,未登记动产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依然受诉讼时效限制。未经登记的动产包括未经登记的特殊动产和依法不需要登记所有权的非特殊动产。由于动产流通频繁,未经登记的动产以占有为物权公示方法,第三人难以判断动产占有人是否为真正权利人,为了维护交易秩序,保护第三人信赖利益,未登记动产不适用本项规定。

 

2. 请求的内容为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及孳息

 

《民法典》第460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孳息。”司法实践中认为,由于权利人请求返还孳息的权利基础为返还原物请求权,若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则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孳息亦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参见(2021)浙10民终3124号民事判决书、(2020)湘05民终1375号民事判决书】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物权人享有的请求恢复其物权圆满支配状态的权利,若当事人基于合同等债权关系请求对方返还原物,则请求权依然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如(2020)最高法民终969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最高法指出出卖人主张返还的货物系基于买卖合同关系所交付,其返还原物的请求基于双方的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纠纷,不属于物权法意义上无权占有应返还原物的情形,不符合《民法典》第196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并适用诉讼时效有关法律规定。

 

虽然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不适用诉讼时效,但物权人基于其物权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其损失的,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该诉讼时效自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物灭失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参见(2017)最高法民再332号民事判决书】

 

(三)共有人的共有物分割请求权

 

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是指共有人对其享有共有权的确认,并以此为基础请求分割共有物的权利。我国理论界对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本质为形成权还是请求权存在争议。一方面,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具有权利行使的单方性和无需他人协助的特点,符合形成权的特征。另一方面,共有人行使分割请求权只是请求其他共有人一同分割共有财产,并不能通过单方行使权利完成共有物的分割,还需要共有人协商或法院裁判决定分割结果,所以这种权利又具有请求权的特征。

 

但无论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本质为形成权还是请求权,其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结论不存在争议,故笔者亦结合司法实践分析典型的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物的情形:

 

1. 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的情形

 

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5条,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依据《继承法》第25条规定(已失效,现为《民法典》第1124条)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遗产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当事人诉请享有继承权、主张分割遗产的纠纷案件,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2. 离婚后发现尚有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请求分割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3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当事人离婚后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故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诉请不受诉讼时效限制。[6]

 

但需要注意的是,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行为,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7]

 

(四)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

 

《民法典》第196条第1项规定: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停止侵害”是请求侵害人停止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损害,适用于仍在继续的侵害行为。【参见(2015)京知民终字第2256号判决书】“排除妨害”指妨害人的行为使权利人无法行使或不能正常行使其合法权益,权利人请求完全恢复其权益的行使。“消除危险”指某种行为足以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时,权利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行为人消除危险,主要针对将来可能发生的侵害行为。[8]

 

此外,《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故因人格权受侵害而请求侵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亦不适用诉讼时效。

 

(五)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支付请求权

 

《民法典》第196条第3项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其原因在于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产生,涉及对弱势群体利益和社会的道德伦理的保护,如果允许义务人因时效经过而不支付上述费用,将让权利人的生活失去保障,有违公序良俗原则。[9]

 

实践中,对于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结束后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存在争议。笔者认为,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存续期间义务人欠缴的相关费用,不宜因为关系终止转为适用诉讼时效。父母子女之间、夫妻之间等特定身份关系即使结束,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抚养、赡养、扶养义务依然涉及社会的道德伦理和公序良俗,在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结束后起算诉讼时效不符合《民法典》第196条第3项的立法目的。

 

(2019)粤民申14003号抚养费纠纷案中,陈某与黄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陈某每月负担两人婚生子陈小某的抚养费,但陈某一直未支付抚养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陈小某诉请陈某支付抚养关系存在时拖欠的抚养费,系基于其与生父之间的血亲关系,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也不存在何时起算诉讼时效的问题。

 

结  语

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请求权,稳定社会交易秩序,合理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同时,为了避免过度牺牲和让渡权利人权利的情形,排除部分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对于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保护权利人行使权利,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部分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实践中需要准确掌握相关规则制度,以更好实现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1][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出版,第38页

[3] 何志,徐强胜《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精释精解》,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年出版,第198页

[4] [5]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出版,第40页

[6] 陈枝辉,《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疑难案件裁判要点与依据》,法律出版社2021年出版,第225页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4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8]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出版,第879页

[9]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出版,第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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