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认之“资本显著不足”
引言
2019年11月8日最高法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称《九民纪要》)在现行《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20条第3款的基础上,归纳了三种实践中常见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和资本显著不足。(见《九民纪要》第10至12条)
一
简述“资本显著不足”
二
“资本显著不足”的三大适用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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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不足
股东出资构成公司的注册资本,而公司资本是公司获取独立人格的必备要件,也是公司得以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和对外承担责任的基本物质基础。故《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第35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股东出资不足既包括股东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也包括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其已经缴纳的出资暗中撤回的情形。但从实践情况来看,法院更多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称《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认定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以下仅就股东未缴纳或未全面缴纳出资导致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的情形展开分析:
(1)出资期限届满,股东仍未缴足出资
股东出资期限届满未缴足出资的行为构成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根据《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要求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当股东出资期限届满未缴足出资的行为并未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公司债权人亦有权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2021)冀05民终798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债务人股东主张其对涉案款项应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在公司资本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的前提下,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债务人2020年的企业公示信息信用报告显示,债务人股东认缴出资额为20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17年11月27日,但出资期限届满后,至今实缴出资仍为零,足以证明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表明股东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风险转嫁给债权人,属于资本显著不足情形,应根据《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出资期限届满前,股东为转嫁风险而不缴足出资
《九民纪要》第6条明确,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在公司股东出资期限届满前,以股东实缴资本不足为由否认公司人格属于“例外中的例外”。随意以股东实缴资本不足为由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将过分加重股东资本缴纳负担,亦不符合我国确立注册资本认缴制的目的。故法院对该项情形的认定持谨慎态度,仅在股东恶意利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以零资本或极少资本开展业务,转嫁风险、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否认其期限利益,判决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2020)粤01民终7959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中,王某和张某作为昊凌公司(2017年4月1日成立)的股东实缴出资为0且将其出资时间定于2036年12月31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昊凌公司作为一个认缴出资2000万元的建筑行业公司在2018年向债权人承揽工程时却没有实缴资本,实为“空壳公司”,与其经营风险明显不匹配,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属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情形中的资本显著不足。根据《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王某、张某应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股东恶意减资
《公司法》规定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以其认缴的资本为限承担责任。认缴资本是股东对公司存续期间可能产生债务的担保,股东提供此种担保的诚意体现了其设立公司从事商业经营的诚意[3]。在公司已存在严重经营风险或债权已发生的情况下,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进行减资,以减轻其未来承担的责任,造成公司资本无法清偿对外债务,实质是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将公司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在(2021)鲁民终913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债务人辣伴鲜公司作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其注册资本为其进行特许经营的重要考量因素。在辣伴鲜公司被曝光虚假宣传、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并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即存在严重经营风险的情况下,刘某等股东将辣伴鲜公司注册资本由300万元大幅减少至3万元,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且案涉债务达近7万元,远高于辣伴鲜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该事实亦佐证了刘伟升等股东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故刘某等股东应对辣伴鲜公司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股东挪用公司资产
公司需要一定的资金以支撑其日常开销、正常经营活动所需。实践中还存在股东擅自挪用公司资产,使公司基本开支长期无法得到保障,公司经营风险始终无法排除的情形。其实质亦是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
在前述(2019)最高法民终1069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最高法认为,股东没有任何实际出资,而茂昌公司的股东张某又在缺乏合法原因的情况下,擅自转走茂昌公司的账内资金408.3万元,势必导致茂昌公司缺乏清偿能力,从而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其实质是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结 语
[1] [2]《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 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二庭, 2019年1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