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起诉状的关键在“诉讼请求”

发布于: 2022-08-23 08:35
现在法院实施的是立案登记制,因此老百姓去打官司已经便利了许多。但是,提交一份符合要求的“民事起诉状”还是必须的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就起诉必须具备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首先,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次, “有明确的被告”;再次,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最后,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在起诉环节,法律并没有设置过高的门槛,即便是撰写《民事起诉状》,一般具备一定文化知识的人都可以自行完成。
当然,律师作为专业人士,从撰写《民事起诉状》开始就会体现出专业水平。
那么从专业视角出发,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应当如何在起诉状中体现呢?
对此笔者认为,诉讼请求虽然往往比较简明扼要,但这是民事起诉状写作中最应当注意的问题,因为诉讼请求决定了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
该由法院解决的问题,如果在诉讼请求中没有提出,法院是绝对不会主动审理的;但如果提出的诉讼请求超越了法院审理的范围,法院也是没有办法支持的。
另外,诉讼请求一定要具体明确,法官才好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也可实际执行。
比如,在原告不在场的情况下,遭遇同事在公司每周例会上发言损害名誉,那么如果原告起诉其侵犯名誉权,可以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这种情况,可以在起诉状中写明:“由被告在公司每周召开一次的全体职工例会上,当着公司全体职工的面说明其虚构事实损害原告名誉的情况,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当然,诉讼请求还要有事实理由的支撑。
比如,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以及自起诉之日起到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那么,就应当有原被告达成借款10万元合意、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了1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没有归还借款等方面的事实,以及提出诉讼请求依据的法律依据,包括《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当然,在理由方面,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在起诉时也可以只是笼统地提出“请求依法裁决” “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但是,事实的提出和证明,后续在法院审理阶段是必须要完成的。用法律术语来说,就是如果在诉讼中举证不力,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后,对于一些所谓的“特殊案件”,在起诉状的撰写尤其是诉讼请求的确定方面需要特别注意。
这里所说的“特殊案件”,主要指那些找不到具体法律规定作为直接依据的诉讼请求。
对于这样的诉讼请求该不该提出、如何提出,在提出的情况下如何写作事实和理由,这是对代理律师的一个考验。
对此笔者认为,在起诉状中应当大胆提出诉讼请求,并扼要说明事实和理由。
因为法院的裁判虽然大多数情况下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可适用的情况下,还有以法律原则进行裁判的可能。
比如这样一起早年的案例:1995年3月8日傍晚,17岁的北京女孩贾国宇在北京市海淀区春海餐厅就餐时,餐桌上的卡式炉燃气罐突然爆炸,造成贾国宇面部和手深度烧伤,经过治疗仍留下大片疤痕;两年后的3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涉案生产不合格燃气罐的公司、有质量缺陷卡式炉的厂家按比例共同赔偿贾国宇27万余元,其中10万元为精神损害赔偿金。在当时法律中,对这种情况并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但是,对一个只有17岁的少女损害如此严重,不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显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因为民事诉讼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只有提出诉讼请求,法院才会考虑是否予以支持。
如果没有提出诉讼请求,那么即使从法律角度可以支持,法院也不能主动给予支持。
这就要求起诉一方在提出诉讼请求时,既要仔细斟酌,有时也需要大胆突破。
只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原则和常情常理,法官还可以通过调解,实质上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或者部分支持。如果在诉讼请求中不写出来,不去努力争取自己的权利,法院不会也不该主动帮助原告争取。

只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原则和常情常理,法官还可以通过调解,实质上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或者部分支持。如果在诉讼请求中不写出来,不去努力争取自己的权利,法院不会也不该主动帮助原告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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