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温超过40℃,法律上有什么影响?
今年夏天多地持续高温,部分城市最高气温甚至超过40℃。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因高温天气停止、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在从事高温作业的,可以依法领取高温津贴。全国总工会曾下发通知,要求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充抵高温津贴。
此外,高温中暑也能认定为工伤。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19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里,也将“中暑”列入了职业病目录中物理原因所致的职业病范畴。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