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投资与运营法律指南

发布于: 2021-09-16 16:40

一、设立篇

1.什么是外资银行、外国银行?

在中国(为叙述之目的,本指南“中国”仅指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外资银行包括:(1)外商独资银行:一家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一家外国银行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2)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3)外国银行分行;(4)外国银行代表处。

其中,外国银行代表处不能开展经营性活动,而只能从事与其代表的外国银行业务相关的联络、市场调查、咨询等非经营性活动,其他三类机构属于营业性机构,可以依法开展经营性活动。

外国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商业银行。

2.设立外资银行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中国申请设立外资银行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3.设立外资银行由那个行政主管机关批准/许可?

外资银行设立、变更、终止、业务范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属于行政许可/审批,由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银保监局负责实施。

4.外商银行的注册资本有何要求?

(1)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2)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大陆分行,无强制性性注册资本要求,但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人民币或者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拨给各分行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3)外国银行分行,无强制性注册资本要求,但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4)外国银行代表处无注册资本要求。

5.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或外国银行有何资格条件?

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或外国银行需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记录,具有从事国际金融活动的经验,具有有效的反洗钱制度,受到所在国/地区的有效金融监管并经其同意。

6.外商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的特别资格条件是什么?

外商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的唯一或控股股东需为商业银行,且其资本充足率符合所在国/地区以及我国银保监会的规定。

7.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或外国银行有何国别条件?

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或外国银行所在国/地区需具有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且该金融监管当局已与我国银保监会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8.外国银行是否可增设代表处?

外国银行在华设立分行后,除已设立的代表处外,不得增设代表处,但符合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的地区除外。

若代表处经批准改制为分行的,需办理原代表处的注销登记手续。

9.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的设立,应向哪个机关申请?

设立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等营业性机构,需向拟设机构所在地的银保监局提出申请。

10.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筹建申请材料有哪些?

设立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等营业性机构,需向拟设机构所在地的银保监局提交如下筹建申请材料:(1)申请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3)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章程草案;(4)经营合同;(5)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或外国银行的章程;(6)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或外国银行及其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单、海外分支机构和关联企业名单;(7)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或外国银行最近3年年报;(8)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或外国银行所在国/地区核发的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及对其申请意见书。

11.银保监会对设立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等营业性机构审批/许可时限是多久?

地方银保监局应将申请人设立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等营业性机构完整的筹建申请材料连同审核意见及时报送银保监会。

银保监会需在收到设立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等营业性机构完整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建书面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3个月作出,均应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需告知理由。

12.申请人需在多久完成筹建工作?

申请人需在获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未在该期限内完成筹建的,说明理由并报地方银保监局批准后可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限内未完成的,银保监会的批准决定自动失效。

13.银保监局验收时限是多久?

拟设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在筹建事项完成后,筹备组负责人应当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提出开业前验收,所在地银保监局应当在10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发给验收合格意见书。验收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以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后向所在地银保监局提出复验。

14.经验收合格完成筹建的,申请人需向地方银保监局报送哪些开业申请材料?

经验收合格完成筹建的,申请人需向地方银保监局报送如下开业申请材料:(1)开业申请书;(2)主要负责人名单及简历;(3)对拟任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4)验资证明;(5)安全防范措施与业务有关的其他措施资料;(6)设立分行的外国银行对该分行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保证书。

15.银保监会对外资银行营业机构开业审批/许可时限?

地方银保监局应将申请人设立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等营业性机构完整的开业申请材料连同审核意见及时报送银保监会。

银保监会在收到上述完整开业申请材料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建书面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3个月,不予批准的应告知理由。

16.设立外国银行代表处申请材料有哪些?

设立外国银行代表处,申请人(外国银行)需向拟设机构所在地的银保监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申请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3)申请人的章程;(4)申请人及其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单、海外分支机构和关联企业名单;(5)申请人最近3年年报;(6)申请人的反洗钱制度;(7)代表处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的复印件、简历及无不良记录陈述书;(8)申请人对首席代表的授权书;(9)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或外国银行所在国/地区核发的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及对其申请意见书。

17.银保监会对外国银行代表处的审批/许可时限是多久?

地方银保监局应将外国银行代表处申请材料连同审核意见及时报送银保监会。

银保监会需在收到设立外国银行代表处完整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建书面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告知理由。

18.外国银行可否将其在华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

可以,按照上述要求和程序办理。

19.外国银行可否同时设置外商独资银行及外国银行分行,或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都可以。

20.外资银行董事、高管、外资银行代表处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有无特别要求?

外资银行董事、高管、外资银行代表处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应符合银保监会的规定的条件,并经其核准。

21.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前置程序与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关系是什么?

在中国,外资银行设立属于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即完成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后,申请人方可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

22.在哪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登记?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分行,外国银行代表处申请商事主体注册登记,需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定期公布的外资被授权市场监管部门名单来确定具体登记机关。因授权名单不同且变动频繁,建议咨询拟设机构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

23.外资银行有无公告程序要求?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应当在开业前予以公告,外国银行代表处应当在办理注册登记后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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