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受送达人避而不见,应当如何送达诉讼文书?
人民法庭在审理案件时,经常遇到因当事人避而不见而导致诉讼文书送达难的问题。实践中,面对这种情形,往往直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但是造成了诉讼拖延等一系列问题。应当如何解决这种问题?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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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在审理案件时,经常遇到因当事人避而不见而导致诉讼文书送达难的问题。实践中,面对这种情形,往往直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但是造成了诉讼拖延等一系列问题。应当如何解决这种问题?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