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21 2022
    百问通
    自2011年危险驾驶罪入刑以来,醉酒型危险驾驶案就一直占了危险驾驶罪案件的绝大多数。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该类犯罪罪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酒后在道路上驾驶了机动车”一般从证据上较容易认定,但如何认定行为人在驾驶机动车时处于“醉酒”状态,则必须借助《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等鉴定意见予以证明。故《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以及证明检材来源的《血样提取登记表》是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的核心证据。而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笔者发现部分存在于采血、送检、检验等过程中的证据问题,使得核心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被破坏,最终导致案件存疑不起诉或者撤诉、无罪判决等结果发生。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酒精(醇类)消毒液问题。 在血样提取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对皮肤进行消毒。而如果在消毒时,医务人员使用了含有酒精(醇类)消毒液,如复方清洁灵,碘酒等消毒液,则会对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结果的真实性造成影响,可能导致无法认...
  • 11-01 2021
    百问通
    案 号:绍虞检刑不诉〔2021〕2022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性别: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镇**村**号,住绍兴市上虞区**街道**宿舍。因本案于2021年7月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4月22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在绍兴市上虞区**街道**工业园区一混棉车间内,因工作事宜与被害人卢某某发生纠纷并引发互殴,后张某用拳头殴打卢某某的脸部,致卢某某两侧鼻骨、左侧上颌骨额突及鼻中隔骨折。经鉴定,卢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张某对被害人卢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并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 11-01 2021
    百问通
    案 号:青检刑不诉〔2021〕20080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75********,汉族,高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住浙江省文成县**镇**号**室,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6月8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5月31日22时许,赵某某在**水电站下面的溪中电鱼过程中,告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其在电鱼。赵某某因未携带装鱼工具,便叫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拿袋子去装鱼,随即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就拿着袋子到溪边装完鱼后,便将鱼带回**水电站厨房宰杀。后赵某某再次叫被不起诉人严某某下去装鱼,被不起诉人严某某与吴某某就一起拿着袋子到达溪边,赵某某负责电鱼,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和吴某某负责在溪边上装鱼。赵某某和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电鱼共计217尾,重量3.90公斤。该案案发时间2021年05月31日,处于丽水市全市江河、水库等一切天然水域和国有水...
  • 11-01 2021
    百问通
    案 号:杭富检刑不诉〔2021〕20164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629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威信县**镇**办事处**村民小组**号附**号,现住本市富阳区**镇**村**家**号。因涉嫌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8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7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本市富阳区**镇**村附近的山上,以自己先前购买的一只画眉鸟挂在树上引诱,使用捕鸟网、网杆搭建捕鸟工具,猎得野生画眉鸟1只,后在自己家中进行圈养。2021年8月10日,公安机关在山上查获上述鸟类。 经鉴定,涉案2只鸟均为画眉(Garrulax canorus),属雀形目噪鹛科的鸟类。2021年2月国家林业和...
  • 11-01 2021
    百问通
    杭富检刑不诉〔2021〕20158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3200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将其办理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银行卡各1套(包括银行卡、U盾、手机卡等)出售给吴某某(已判决)。经公安机关查实,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提供的农业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实施信息网络诈骗犯罪收款、走账等,涉及被害人刘某某、贺某某、李某甲三人,被骗金额共计人民币412 150元,卡内流水...
  • 11-01 2021
    百问通
    案 号:义检刑不诉〔2021〕2018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71992********,黎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住澄迈县*农场**区**队**号。因吸毒于2017年3月2日被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1年4月20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义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3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从网上购买银行卡以及从他人处拿取银行卡,后利用购买所得的银行卡用于赌博行为。2020年4月17日,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义乌市后宅街道火车站查获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并查获7张银行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义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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