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发布于: 2021-11-01 14:57

案 号:义检刑不诉〔2021〕2018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71992********,黎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住澄迈县*农场**区**队**号。因吸毒于2017年3月2日被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1年4月20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义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3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从网上购买银行卡以及从他人处拿取银行卡,后利用购买所得的银行卡用于赌博行为。2020年4月17日,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义乌市后宅街道火车站查获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并查获7张银行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义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6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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