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1 2021
    百问通
    案 号:甬鄞检刑不诉〔2021〕52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福建省德化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1年3月3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依法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30日被该局依法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移送起诉意见书认定: 2019年9月的一天,黄某某在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沃尔玛超市对面的悦华城市广场的1幢721室,以自己的名义注册宁波**公司,并将上述营业执照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人民币200元。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2021年期间,隋某某(另案处理)通过蓝某某(另案处理)从福建等地招募拟登记注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要求被招募者签署公司登记申请书等注册公司所需的相关文件,录制签署视频,并在工商登记APP上进行身份注册及验证。后隋某某利用上述材料在宁波办理相应的营业执照,并将营业执照贩卖给周捷(另案处理)。...
  • 11-0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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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号:临检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9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1年8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8月21日15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经过杭州市临平区乔司街道华荣城OPPO手机店门口时,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梅某某放置于该店门口电动车储物格内的苹果手机1部,经认定,赃物价值人民币5300元。案发后,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另,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梅某某的陈述;...
  • 11-0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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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号:丽莲检刑不诉〔2021〕2002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32219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乡**村**号,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小区(**路)**号楼**室。因本案,于2021年3月28日被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9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明知“海峰”(另案处理)让其帮忙取现钱款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名下的一张光大银行卡(尾号1****)、一张平安银行卡(尾号8****)提供给“海峰”用于接收资金,分别存入人民币20002元、1600元。随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从光大银行卡支取人民币20000元交予“海峰”,将平安银行卡交由林鲜支取人民币1500元交予“海峰”。 现查明,存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银行卡内的人民币21602元系被害人张某某被网络诈骗损...
  • 11-01 2021
    百问通
    案 号:绍虞检刑不诉〔2021〕20259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72********,**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镇**村**号。因赌博于2005年3月22日被原浙江省上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因本案于2021年2月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退回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补充侦查,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于2021年8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6月至2021年2月1日,犯罪嫌疑人鲁某某在绍兴市长塘镇**村**号家中,多次召集何某某、章某某、韩某某等人,以纸牌比罗松和上虞花麻将形式开设赌场,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鲁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抽头渔利...
  • 11-0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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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号:穗海检刑不诉〔2021〕9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304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乡**村**组**号,住广州市海珠区仁和直街26号4楼。因本案于2020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4日19时33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与其住处楼下的本市海珠区昆仑三街进七间直街北53米停车场管理人员发生纠纷,遂饮酒后两次驾驶粤A0****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上址停车场挪动车位。民警到场处置纠纷时发现李某某有醉酒驾驶嫌疑。经检验,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58.4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基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对李某某作不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
  • 11-19 2019
    犯罪构成
    摘要:电影《我不是药神》放映后引起极大反响,该部电影的原型陆勇案随之也被公众知晓。陆勇是幸运的,检察机关不予起诉。该结果民众都很容易理解和接受,但有些司法人员却非常坚决地认为构成犯罪。这让笔者再一次深刻的意识到,没有社会良知和实质正义理念,机械适用刑法是多么可怕。 关键词:不起诉;但书;司法价值;谦抑性 一、笔者与陆勇案的渊源 陆勇案的案情与电影《我不是药神》大致相同,虽有出入但不影响本文说理的进行。故该案的案情同电影情节,此处不再赘述。该案虽系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承办,但不起诉的决定系经湖南省检察院研究确定。笔者的硕士生导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张永红教授在参与省检察院对该案的研讨时,主张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1]。检察院采纳笔者导师的意见适用了但书,最终不予起诉。这个案件作不起诉处理,应该说普通人都很容易理解和接受,有些司法人员却非常坚决地认为构成犯罪。 二、不起诉决定书的部分说理节选 (一)陆勇的行为不是销售行为 销售是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过程中卖方的业务活动,是卖出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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