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电影《我不是药神》放映后引起极大反响,该部电影的原型陆勇案随之也被公众知晓。陆勇是幸运的,检察机关不予起诉。该结果民众都很容易理解和接受,但有些司法人员却非常坚决地认为构成犯罪。这让笔者再一次深刻的意识到,没有社会良知和实质正义理念,机械适用刑法是多么可怕。 关键词:不起诉;但书;司法价值;谦抑性 一、笔者与陆勇案的渊源 陆勇案的案情与电影《我不是药神》大致相同,虽有出入但不影响本文说理的进行。故该案的案情同电影情节,此处不再赘述。该案虽系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承办,但不起诉的决定系经湖南省检察院研究确定。笔者的硕士生导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张永红教授在参与省检察院对该案的研讨时,主张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1]。检察院采纳笔者导师的意见适用了但书,最终不予起诉。这个案件作不起诉处理,应该说普通人都很容易理解和接受,有些司法人员却非常坚决地认为构成犯罪。 二、不起诉决定书的部分说理节选 (一)陆勇的行为不是销售行为 销售是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过程中卖方的业务活动,是卖出商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