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发布于: 2021-11-01 15:28

案 号:杭富检刑不诉〔2021〕20164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629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威信县**镇**办事处**村民小组**号附**号,现住本市富阳区**镇**村**家**号。因涉嫌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8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7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本市富阳区**镇**村附近的山上,以自己先前购买的一只画眉鸟挂在树上引诱,使用捕鸟网、网杆搭建捕鸟工具,猎得野生画眉鸟1只,后在自己家中进行圈养。2021年8月10日,公安机关在山上查获上述鸟类。

经鉴定,涉案2只鸟均为画眉(Garrulax canorus),属雀形目噪鹛科的鸟类。2021年2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将画眉列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情况说明、野生动物救护接收回单、专家意见等;

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一、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系初犯、偶犯,其猎捕画眉的目的是为了饲养陪伴,主观恶性较小;二、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猎捕画眉的数量仅为1只,在捕获后无其他出售、杀害行为,目前涉案画眉仍然存活并送相关救护单位,社会危害性较小;三、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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